CE认证,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方面的基本要求,而不是一般质量要求,协调指令只规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标准的任务。因此准确的含义是:CE标志是合格标志而非质量合格标志。是构成欧洲指令的"主要要求"。
“CE”标志是一种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 欧盟的法律、法规和协调标准不仅数量多,而且内容十分复杂,因此欧盟机构帮助是一个既省时、省力,又可减少风险的明智之举;
● 获得由欧盟机构的CE认证证书,可以程度地消费者和市场监督机构的信任;
● 能有效地预防那些不负责任的指控情况的出现;
● 在面临诉讼的情况下,欧盟机构的CE认证证书,将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证据;
CE认证对产品出口欧盟市场是重要性,CE认证的流程,企业怎么选择CE认证机构等等,这些CE认证相关问题前面已经给大家分析过,下面给大家分析欧盟认可的使用CE认证标志的8种模式。
CE认证模式一(内部生产控制):
1、用于简单的、大批量的、无危害产品,仅适用应用欧洲标准生产的厂家。
2、工厂自我进行合格评审,自我声明。
3、技术文件提交国家机构保存十年,在此基础上,可用评审和检查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指令,生产者甚至要提品的设计、生产和组装过程供检查。
4. 不需要声明其生产过程能始终产品符合要求。
CE认证模式1.1:
1、厂家未按欧洲标准生产。
2、测试机构对产品的零部件作随机测试。
CE认证模式2(EC型式评审):
工厂送样品和技术文件到它选择的测试机构供评审,测试机构出具证书。
注:仅有B不足于构成CE的使用
CE认证模式3(与型式[样品]一致)+B:
工厂作一致性声明(与通过认证的型式一致),声明保存十年。
CE认证模式4(生产过程质量控制)+B:
本模式关注生产过程和终产品控制,工厂按照测试机构批准的方法(质量体系,EN29003)进行生产,在此基础上声明其产品与认证型式一致(一致性声明)。
CE认证模式5(产品质量控制)+B:
本模式仅关注终产品控制(EN29003),其余同Module D。
CE认证模式6(产品测试)+B:
工厂其生产过程能确保产品满足要求后,作一致性声明。认可的测试机构通过全检或抽样检查来验证其产品的符合性。 测试机构颁发证书。
CE认证模式7(逐个测试):
工厂声明符合指令要求,并向测试机构提交产品技术参数,测试机构逐个检查产品后颁发证书。
CE认证模式8(综合质量控制):
本模式关注设计、生产过程和终产品控制(EN29001)。其余同Module D+ Module E。 其中,模式F+B,模式G适用于危险度特别高的产品。
CE认证可以说是当今世界上的产品符合性评估模式,它率先引入模块概念,一种适用CE标志的产品的评估由评估模块和由这些评估模块组成的评估程序组成。一般来说,评估模块有以下几种:
A:自我宣称(由生产者自我宣称,并提品关键技术资料)
B:型式测试(由欧盟公告机构进行产品测试)
C:公告机构针对产品生产的工厂审查
D:公告机构针对产品生产及其质量管理体系的工厂审查
E:公告机构针对质量管理体系对贸易商等中间商进行审查
F:公告机构针对进口欧盟上岸的批量产品进行审查
G:公告机构对于进口欧盟的尚未进行型式测试的产品进行包括型式测试的审查。
不同的指令对于应该由哪些模块组成评估程序做了规定。如:低电压指令(LVD)、电磁兼容性指令(EMC)可以由A组成;燃气具指令(GAD)由B-C、B-D、B-E或B-F组成。
以下可做详细解释:
一、工厂自我控制和认证Module A(内部生产控制)
1、用于简单的、大批量的、无危害产品,仅适用应用欧洲标准生产的厂家。
2、工厂自我进行合格评审,自我声明。
3、技术文件提交国家机构保存十年,在此基础上,可用评审和检查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指令,生产者甚至要提品的设计、生产和组装过程供检查。
4、不需要声明其生产过程能始终产品符合要求。Module Ab
1、厂家未按欧洲标准生产。
2、测试机构对产品的零部件作随机测试。
二、由测试机构进行评审Module B(EC型式评审)
工厂送样品和技术文件到它选择的测试机构供评审,测试机构出具证书。
注:仅有B不足于构成CE的使用。Module C(与型式[样品]一致)+B
工厂作一致性声明(与通过认证的型式一致),声明保存十年。Module D(生产过程质量控制)+B:
本模式关注生产过程和终产品控制,工厂按照测试机构批准的方法(质量体系,EN29003)进行生产,在此基础上声明其产品与认证型式一致(一致性声明)。Module E(产品质量控制)+B
本模式仅关注终产品控制(EN29003),其余同Module D。Module F(产品测试)+B
工厂其生产过程能确保产品满足要求后,作一致性声明。认可的测试机构通过全检或抽样检查来验证其产品的符合性。测试机构颁发证书。ModuleG(逐个测试)
工厂声明符合指令要求,并向测试机构提交产品技术参数,测试机构逐个检查产品后颁发证书。Module H(综合质量控制)本模式关注设计、生产过程和终产品控制(EN29001)。其余同Module D+Module E。其中,模式F+B,模式G适用于危险度特别高的产品。
一、CE认证申请的必要性
CE认证,为各国产品在欧洲市场进行贸易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规范,简化了贸易程序。任何国家的产品要进入欧盟、欧洲自由贸易区必须进行CE认证,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因此CE认证是产品进入欧盟及欧洲贸易自由区国家市场的通行证。CE认证表示产品已经达到了欧盟指令规定的要求;是企业对消费者的一种承诺,增加了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程度;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将降低在欧洲市场上销售的风险。
这些风险包括:
●被海关扣留和查处的风险;
●被市场监督机构查处的风险;
●被**出于竞争目的的指控风险。
二、CE认证申请的好处
●欧盟的法律、法规和协调标准不仅数量多,而且内容十分复杂,因此欧盟机构帮助是一个既省时、省力,又可减少风险的明智之举;
●获得由欧盟机构的CE认证证书,可以程度地消费者和市场监督机构的信任;
●能有效地预防那些不负责任的指控情况的出现;
●在面临诉讼的情况下,欧盟机构的CE认证证书,将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证据;
●一旦遭到欧盟国家的处罚,认证机构将与企业共同承担风险,因此降低了企业的风险。
三、CE认证要怎么做?
●由企业提出申请;
●双方签订认证合同;
●企业提供检测样品和技术文件;
●进行样品检测和技术文件评审;
●发放符合性证书:
●企业签发合格声明;
●由企业在产品上贴附CE标记。
四、CE认证标志的意义
CE标志商品的自由流通是建立单一市场的基石,实现商品自由流通的机制就是CE标志,这个机制建立在欧盟各国之间避免产生新的贸易壁垒、相互认可和技术标准协调之上。其原则如下:
-协调统一的法律文件(即欧盟指令)规定的内容于产品的基本要求,以利于产品在欧盟范围内自由流通;
-欧盟协调标准包含了指令的基本要求;
-欧盟协调标准和其他标准的适用是自愿的,产品可以选择适用欧盟协调标准,也可以适用别的的技术规范以满足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
-产品满足了欧盟协调标准当然地确认为满足了指令的基本要求。
为了使指令里规定的产品基本要求更具有可操作性,一系列的欧盟协调标准出来,由各成员国负责将本国的标准与之协调一致。并且协调标准是否符合指令精神的讨论机制和标准修改机制也随之建立起来。
由于指令里规定的要求是各国都要遵守的强制性要求,所以这些要求应该是公认的防范隐患或其他危害的纲领,不同于一般贸易中商业性的技术要求,并适合标准化的客观要求。
为了使单一市场的原则在实践中得到贯彻,欧盟进一步规定了产品是否符合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的可靠的评估方式,即人们俗称的CE认证:
-引入产品评估模块化概念,由评估模块组成产品评估程序,按照评估程序经评估合格的产品使用CE标志;
-引入统一欧盟协调标准、质量管理体系标准(ENISO9000系列)和评估机构的质量标准(EN45000系列);
-在欧盟的层次上、在各成员国之间建立评估机构认可体系和评估机构之间的比对机制;
-在原来各国各自为阵的产品测试和认证领域建立互认机制;
-简化各成员国之间、各行业之间质量领域系统结构(如:计量和校验系统、测试实验室、认证和检验组织、认可组织)的差异;
-利用互认协议、合作和其他技术协助项目,推动成员国之间、成员国与欧盟以外的国家之间的国际贸易。
CE认证标志的目的是要提供实践中确实可行的灵活的产品合格评估的途径,以满足**经济一体化趋势下现代工业生产的多样性。迎合产品研发、生产、流通的各个阶段(如:设计、打样、生产),产品评估模块分为技术文件检查、型式测试、质量,以及在实践中由生产者或三方机构完成评估。
产品在投放市场和投入服务前都必须满足所有适用的欧盟指令的基本要求,选择适当的产品评估程序进行产品评估合格后标记CE标志。凡是标记CE标志的产品都认为已经满足了欧盟的所有指令,各成员国必须采取积措施其在单一市场自由流通,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产品并不满足适用指令里的基本要求,或该产品存在尚未被现有指令规定的某种显著危险。
五、CE认证机构的选取
企业或厂家需要做CE认证时,请CE认证机构,经过产品检测合格后通过的CE认证才可以真正获得CE认证证书,深圳信特斯检测机构NTEK不同于CE代理机构与CE咨询公司/CE咨询机构,它拥有立的实验室和一批具有丰富经验的CE认证工程师,可以为广大客户提供和一站式的测试与认证服务,并且与美国、英国、德国等58个国家和地区达成互认协议,检测报告具有国际公信力,是深圳一家的CE认证机构(CE认证公司),是德国TUV莱茵法令标准化三方检测实验室,可做德国TUV莱茵CE认证代理。
.REACH检测法规介绍:
欧盟在2007年5月颁布了被认为是欧盟20年来重要的一部法规:REACH法规,即1907/2006/EC《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的法规》(简称REACH法规)。这是欧盟的一部化学法规,它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并从2008年6月1日起在欧盟正式实施。2015年12月17日,欧盟化学品管理局(ECHA)已正式将14批评议物质中的5种物质纳入需授权高度关注物质候选清单(SVHC清单)。目前,SVHC清单有169种物质。此前瑞典提出的邻苯二甲酸二环己酯(CAS:84-61-7)和1,6-己二醇二丙烯酸酯(CAS:13048-33-4)则终没能进入SVHC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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