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认证CE标志是欧洲共同市场标志,是一种宣称产品符合欧盟相关指令的标识,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使用CE标志是欧盟成员对销售产品的强制性要求。CE标志必须加贴在产品上的显著位置,应清晰可辩,不易涂抹。通常情况下,CE标志加贴在产品或其参数标牌上;若不能将CE标志直接贴到产品上,也可加贴到产品的包装或产品附带文件上,但需CE标志不能贴在产品上的原因。
一、CE认证申请的必要性
CE认证,为各国产品在欧洲市场进行贸易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规范,简化了贸易程序。任何国家的产品要进入欧盟、欧洲自由贸易区必须进行CE认证,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因此CE认证是产品进入欧盟及欧洲贸易自由区国家市场的通行证。CE认证表示产品已经达到了欧盟指令规定的要求;是企业对消费者的一种承诺,增加了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程度;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将降低在欧洲市场上销售的风险。
这些风险包括:
●被海关扣留和查处的风险;
●被市场监督机构查处的风险;
●被**出于竞争目的的指控风险。
二、CE认证申请的好处
●欧盟的法律、法规和协调标准不仅数量多,而且内容十分复杂,因此取得欧盟机构帮助是一个既省时、省力,又可减少风险的明智之举;
●获得由欧盟机构的CE认证证书,可以程度地获取消费者和市场监督机构的信任;
●能有效地预防那些不负责任的指控情况的出现;
●在面临诉讼的情况下,欧盟机构的CE认证证书,将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证据;
●一旦遭到欧盟国家的处罚,认证机构将与企业共同承担风险,因此降低了企业的风险。
三、CE认证要怎么做?
●由企业提出申请;
●双方签订认证合同;
●企业提供检测样品和技术文件;
●进行样品检测和技术文件评审;
●发放符合性证书:
●企业签发合格声明;
●由企业在产品上贴附CE标记。
四、CE认证标志的意义
CE标志商品的自由流通是建立单一市场的基石,实现商品自由流通的机制就是CE标志,这个机制建立在欧盟各国之间避免产生新的贸易壁垒、相互认可和技术标准协调之上。其原则如下:
-协调统一的法律文件(即欧盟指令)规定的内容于产品的基本要求,以利于产品在欧盟范围内自由流通;
-欧盟协调标准包含了指令的基本要求;
-欧盟协调标准和其他标准的适用是自愿的,产品可以选择适用欧盟协调标准,也可以适用别的的技术规范以满足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
-产品满足了欧盟协调标准当然地确认为满足了指令的基本要求。
为了使指令里规定的产品基本要求更具有可操作性,一系列的欧盟协调标准制定出来,由各成员国负责将本国的标准与之协调一致。并且协调标准是否符合指令精神的讨论机制和标准修改机制也随之建立起来。
由于指令里规定的要求是各国都要遵守的强制性要求,所以这些要求应该是公认的防范隐患或其他危害的纲领,不同于一般贸易中商业性的技术要求,并适合标准化的客观要求。
为了使单一市场的原则在实践中得到贯彻,欧盟进一步规定了产品是否符合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的可靠的评估方式,即人们俗称的CE认证:
-引入产品评估模块化概念,由评估模块组成产品评估程序,按照评估程序经评估合格的产品使用CE标志;
-引入统一欧盟协调标准、质量管理体系标准(ENISO9000系列)和评估机构的质量标准(EN45000系列);
-在欧盟的层次上、在各成员国之间建立评估机构认可体系和评估机构之间的比对机制;
-在原来各国各自为阵的产品测试和认证领域建立互认机制;
-简化各成员国之间、各行业之间质量领域系统结构(如:计量和校验系统、测试实验室、认证和检验组织、认可组织)的差异;
-利用互认协议、合作和其他技术协助项目,推动成员国之间、成员国与欧盟以外的国家之间的国际贸易。
CE认证标志的目的是要提供实践中确实可行的灵活的产品合格评估的途径,以满足**经济一体化趋势下现代工业生产的多样性。迎合产品研发、生产、流通的各个阶段(如:设计、打样、生产),产品评估模块分为技术文件检查、型式测试、质量,以及在实践中由生产者或三方机构完成评估。
产品在投放市场和投入服务前都必须满足所有适用的欧盟指令的基本要求,选择适当的产品评估程序进行产品评估合格后标记CE标志。凡是标记CE标志的产品都认为已经满足了欧盟的所有指令,各成员国必须采取积措施其在单一市场自由流通,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产品并不满足适用指令里的基本要求,或该产品存在尚未被现有指令规定的某种显著危险。
五、CE认证机构的选取
企业或厂家需要做CE认证时,请CE认证机构,经过产品检测合格后通过的CE认证才可以真正获得CE认证证书,深圳信特斯检测机构NTEK不同于CE代理机构与CE咨询公司/CE咨询机构,它拥有立的实验室和一批具有丰富经验的CE认证工程师,可以为广大客户提供和一站式的测试与认证服务,并且与美国、英国、德国等58个国家和地区达成互认协议,检测报告具有国际公信力,是深圳一家的CE认证机构(CE认证公司),是德国TUV莱茵法令标准化三方检测实验室,可做德国TUV莱茵CE认证代理。
● 欧盟的法律、法规和协调标准不仅数量多,而且内容十分复杂,因此取得欧盟机构帮助是一个既省时、省力,又可减少风险的明智之举;
● 获得由欧盟机构的CE认证证书,可以程度地获取消费者和市场监督机构的信任;
● 能有效地预防那些不负责任的指控情况的出现;
● 在面临诉讼的情况下,欧盟机构的CE认证证书,将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证据;
CE标志是产品进入欧盟国家及欧盟自由贸易协会国家市场的“通行证”。任何规定的(新方法指令所涉及的)产品,无论是欧盟以外还是欧盟成员国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在投放欧盟市场前,都必须符合指令及相关协调标准的要求,并且加贴CE标志。这是欧盟法律对相关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为各国产品在欧洲市场进行贸易提供了统一的技术标准,简化了贸易程序。目前包括24条新方法指令涉及CE认证。
CE标志的意义在于:
用CE缩略词为符号表示加贴CE标志的产品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并用以证实该产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真正成为产品被允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的通行证。有关指令要求加贴CE标志的工业产品,没有CE标志的,不得上市销售,已加贴CE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从市场收回,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标志规定的,将被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退出市场。
CE标记是一个特定的标志,可以按一定比例放大和缩小。也可以看成是两个相交的圆,两个字母是等高的,字母“E”中间的一划要比上下两笔略短少许。CE标记高度不能低于5mm。
使用CE标志,必须的合法程序。
厂商可按下列主要步骤操作:
a. 根据指令关于使用CE标志应通过何种合格评定模式的要求、合格评定的原则和93/465/EEC号理事会指令,在八种认证模式中选取合适的模式。
b. 根据指令要求采取自我评定或申请三方评定或强制申请欧共体通知程序认可认证机构评定后,编制制造商自我评定的一致性声明和(或)认可认证机构的CE证书,作为可以或准许使用CE标志的前提条件。
c. 由制造商按有关指令规定在通过规定模式的合格评定后,自行制作或加附CE标志及有关指令规定的附加信息。
d. 有关指令规定应在CE标志部位,接着加附认可认证机构的识别编号时,应由执行合格评定的认可认证机构自行加附,或授权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的代理商负责加附。对特别危险的产品,指令中规定由强制性认可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样品试验和(或)质量体系认可的,均应先取得评定认可,才能获准使用CE标志。
CE认证流程和周期
1). 制造商向相关实验室(以下简称AGC)提出口头或书面的初步申请。
2). 申请人填写CE-marking申请表,将申请表、技术结构文件、样品一并寄给实验室。
3). 实验室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申请人根据收费通知要求支付认证费用。
4). 实验室进行产品测试及对技术文件进行审阅,如果产品测试不过,AGC手机部整改工程师针对测试情况提出初步建议和客户一起整改,中间产生的测试费用全部有实验室AGC承担。测试工作全部完成大致9个工作日。
5). 申请人签署CE自我声明,并在产品上贴附CE标示。
6). 实验室准备测试报告和技术结构文件向EC-Notified Body或FCC-TCB提出认证申请,到证书发出大致3个工作日
7). 实验室将测试报告,证书和CE符合声明(DoC)送至申请人.认证工作至此全部完成
CE认证对产品出口欧盟市场是重要性,CE认证的流程,企业怎么选择CE认证机构等等,这些CE认证相关问题前面已经给大家分析过,下面给大家分析欧盟认可的使用CE认证标志的8种模式。
CE认证模式一(内部生产控制):
1、用于简单的、大批量的、无危害产品,仅适用应用欧洲标准生产的厂家。
2、工厂自我进行合格评审,自我声明。
3、技术文件提交国家机构保存十年,在此基础上,可用评审和检查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指令,生产者甚至要提品的设计、生产和组装过程供检查。
4. 不需要声明其生产过程能始终产品符合要求。
CE认证模式1.1:
1、厂家未按欧洲标准生产。
2、测试机构对产品的零部件作随机测试。
CE认证模式2(EC型式评审):
工厂送样品和技术文件到它选择的测试机构供评审,测试机构出具证书。
注:仅有B不足于构成CE的使用
CE认证模式3(与型式[样品]一致)+B:
工厂作一致性声明(与通过认证的型式一致),声明保存十年。
CE认证模式4(生产过程质量控制)+B:
本模式关注生产过程和终产品控制,工厂按照测试机构批准的方法(质量体系,EN29003)进行生产,在此基础上声明其产品与认证型式一致(一致性声明)。
CE认证模式5(产品质量控制)+B:
本模式仅关注终产品控制(EN29003),其余同Module D。
CE认证模式6(产品测试)+B:
工厂其生产过程能确保产品满足要求后,作一致性声明。认可的测试机构通过全检或抽样检查来验证其产品的符合性。 测试机构颁发证书。
CE认证模式7(逐个测试):
工厂声明符合指令要求,并向测试机构提交产品技术参数,测试机构逐个检查产品后颁发证书。
CE认证模式8(综合质量控制):
本模式关注设计、生产过程和终产品控制(EN29001)。其余同Module D+ Module E。 其中,模式F+B,模式G适用于危险度特别高的产品。
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规》(REACH法规)已于2006年12月18日通过了欧盟理事会的终投票表决,并已正式颁布,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
REACH取代了欧盟现行的40项法规、评估、许可和限制的管理法规,REACH法规已经演变成CE指令成为Chemicals化学品CE标志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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