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消费品法,CCPSA,法案编号为C-36,于2010 年6 月9 日由加拿大立法。CCPSA 取代加拿大危险品法部分和附录1,建立一个新的法律。
机械物理是玩具中加拿大较为关注的一个问题,《危险产品法案》下属的《危险产品(玩
具)条例》的7条和8条规定了对所有年龄儿童普适的保护要求(如窒息危害、坍塌危险、夹伤危害
、利点利边和刺伤的危害等)。13到27条规定了玩具的要求,如摇铃、松紧带、推拉玩具、小部
件等。
随着《加拿大消费品法案》的发布和即将实施,加拿大已经制定了新的《玩具条例》(SOR
),以取代现有的《危险产品(玩具条例)》,将从2011年6月20日起实施。《玩具条例》的7到18条
规定了通用的机械物理性能,28到43条规定了玩具的要求。
玩具条例
根据新颁布的《加拿大消费品法案》(CCPSA),加拿大于2011年制定了新的《玩具条例》
(SOR以取代原有的《危险产品(玩具)条例》。新条例将从2011年6月20日起实施。[注1]
在机械物理性能方面,新条例4条规定了包装要求,7到18条规定了通用的机械物理性能,19
条规定了噪声要求,28到43条规定了特定玩具的要求。新条例在规定具体的要求时,是直接描述针对
的产品,而不再引用法案中的条款。
1. 包装要求、通用要求、噪声要求
新条例的4条规定了包装要求,这与旧条例是一致的。7条规定了3岁或以下儿童玩具的小部件要求,
与旧条例也是一致的。
对旧条例8条中规定的各项机械物理性能,新条例是将其分散到8到11条,具体的技术要求是完全一
致的。
新条例19条是新增的噪声要求,规定玩具在儿童使用位置的噪声不得**过100 dB。
2. 对特定玩具的要求
新条例28条到43条规定了特定玩具的要求。其中娃娃玩具、长绒玩具和软体玩具的要求与旧条例一致
,只是产品名称从原有的娃娃玩具和软体玩具(DOLLS AND SOFT TOYS)变成了娃娃玩具、长绒玩具和软
体玩具(DOLLS, PLUSH TOYS AND SOFT TOYS)。
新条例中关于推拉玩具、玩具蒸汽机、摇铃、松紧带的技术要求与旧条例是一致的,除了表述稍有差异
。
新条例35和36条是新增要求,涉及玩具中植物种子的要求。规定供3岁或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中,不得
使用植物种子作为弹射物来制造噪音;所有玩具都不得使用植物种子作为填充材料。
新指令42条也是新增要求,涉及悠悠球的要求。规定悠悠球伸展绳的长度不得**过500 mm (20 in.)。
由软性制成、末端连有球或其他形状物体的伸展绳,其伸展长度不得**过500 mm (20 in.)。
CCPSA对消费品有几条重要的禁止性规定。触犯任何这些禁止性规定,属于违反该法案的行为,并将受到刑事诉讼。其核心是任何人不得制造、向加拿大进口、宣.或销售以下消费品:(1)被列在该法案附录2中规定禁止的消费品:包括婴儿学步车、婴儿自动喂奶装置、含有双酚A的聚碳酸酯婴儿奶瓶、经三(2,3-二溴丙基)-或三(2,3-二溴丙基)-处理的服装等15类消费品;
(2)危及人类健康和的消费品;
(3)加拿大要求强制或自愿召回的产品;
(4)加拿大根据CCPSA条文发出的命令而执行的措施所涵盖的产品。
2.包装和标签禁止要求
若消费品的包装、标签或宣.广告出现虚假、误导或欺的情况,加拿大可就其性对该产品颁布销售禁令;
(1)禁止在产品或***、符合性方面作出虚假、具有误导性或欺性的包装和标签;
(2)禁止宣.和销售利用虚假、具有误导性或欺性声明作为包装、标签或广告的消费品。
3.管理措施
3.1检测,研究和信息收集
加拿大可要求消费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对产品进行检测、研究或信息收集,以产品符合CCPSA或其附属的产品法规的要求,或防止产品不符合产品要求。加拿大亦可要求制造商或进口商以文件形式提交该产品的相关资料和检测或研究的结果,此项要求大大加强了CCPSA的执法力度和有效性。
3.2文件准备和保存
根据CCPSA的要求,任何人士给予商业目的制造、进口、宣.、销售或检测消费品,须准备和保存产品文件,文件内容应包括:供应商名称和地址、产品销售时间和地垫。这将有助于推动整个供应链内对产品追根溯源,尤其是在发生消费品召回事件时方便及时快速的应对。上述记录须保存至少流年,并在加拿大提出书面要求时提供予当局查阅。
3.3事故报告制度和产品召回措施
为了降低不消费品或潜在不消费品的数量,CCPSA设定了消费品潜在健康或问题的报告责任,作为系统化的早期预警和监测。当产品导致或在合理预见的情况下会导致个人***或对健康有严重不利影响的事故时,消费品的制造商、进口商或销售商须在获悉事故的两天内,向加拿大及其供应商提供他们所掌握的任何与该事故产品相关的所有资料。与此同时,消费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在获悉事故的十天内,必须向加拿大提交详细的书面报告。
此外,有别于加拿大现行的行业自愿产品召回制度,法案还设立了加拿大检查员,授权其召回不合格产品及采取相应纠正措施。
2产品法规
加拿大消费品法案下包括了33项关于产品的法规。这些法规有的针对产品的机械和物理性能提出要求,有的针对产品的阻燃性能提出要求,更多的则是禁止或限制产品中有害物质的使用。其中与纺织、鞋类产品制造商密切相关的法规包括:
1.表面涂层材料法规(SOR/2005-109)
该法规要求表面涂层材料的总铅含量不得**过90mg/kg,总汞含量不得**过10mg/kg。家具和其它儿童物品的表面涂层材料中,总铅含量不得**过90mg/kg;铅笔和艺术画笔的表面涂层材料中,总铅含量不得**过90mg/kg。
2.邻苯二甲酸盐法规(SOR/2010-298)
该法规要求由乙烯基材料组成的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中必须达到以下要求才能广告、销售和进口:
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中乙烯基材料里的DEHP, BBP, DBP不**过1000mg/kg;
在合理可预见的情况下,如果玩具或儿童护理用品的任何一部分可被4岁以下儿童放中,则该部分中乙烯基材料里的DINP, DIDP, DNOP不得**过1000mg/kg。
玩具指意图给14岁以下儿童玩耍或学习时使用的产品。
儿童护理用品指意图帮助4岁以下儿童放松、睡眠、卫生、喂食、吮吸或磨牙的产品。
可放中是指如果(a)产品能放入儿童口中,被吮吸或咀嚼;(b)任一维度小于5cm。可充气产品的尺寸在泄气状态下测量。
3.纺织品燃烧性能法规(SOR/2011-22)
4.儿童睡衣法规(SOR/2011-15)
CCPSA的主要要求:
禁止生产、进口或销售可能造成消费者伤害的消费产品;
禁止涉及健康及的错误或误导性包装、标签、认证标志和广告;
强化了对消费产品的意外伤害和事故的报告和追踪机制;特别加强了对危险消费品的召回和纠正措施要求,并增加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和处罚力度;
当前《危险产品法》中的产品规定在新法案中继续有效,并可根据需要将新的消费品纳入产品等。
目前CCPSA还函盖了33种产品法规:
法规
有害物质限制要求
表面涂层
表面涂层材料的总铅小于90mg/kg,总汞小于10mg/kg
儿童珠宝
供15岁以下儿童佩戴的珠宝饰中,总铅含量不得**过600mg/kg,可溶性铅不得**过90mg/kg
含铅消费品(与嘴接触)
除厨房使用外,正常使用中会与嘴部接触的产品以及三岁以下儿童在玩耍或学习中使用的产品,铅含量小于90mg/kg
邻苯二甲酸盐
玩具或儿童护理用品的塑料所含的3类邻苯二甲酸盐(DEHP、DBP及BBP),浓度不得**过0.1%。
现行的加拿律体系主要沿用了英国普通法系。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加拿大联邦议会和各省议会都
有权制订法律。联邦议会针对宪法划分的事务为整个加拿大制订法律(通常是先颁布法案,然后依据此
法案来批准一些条例以法案得以实施);同时,各省议会也可以在划定的立法事务权限的范围内颁
布一些地方法规。且省议会颁布的法规不能与联邦议会颁布的法规相冲突。
就玩具行业而言,相关的法律主要是《危险产品法案》(HPA)及其实施条例《危险产品(玩具)条例》
,由加拿大健康产品(其前身为产品)管理和执行。此外,2010年12月15日加拿大通过了
《加拿大消费品法案》(CCPSA),将于2011年6月开始实施,到时将取代《危险产品法案》的I部
分和附录I。
物理性能编辑
机械物理是玩具中加拿大较为关注的一个问题,《危险产品法案》下属的《危险产品(玩
具)条例》的7条和8条规定了对所有年龄儿童普适的保护要求(如窒息危害、坍塌危险、夹伤危害
、利点利边和刺伤的危害等)。13到27条规定了玩具的要求,如摇铃、松紧带、推拉玩具、小部
件等。
随着《加拿大消费品法案》的发布和即将实施,加拿大已经制定了新的《玩具条例》(SOR/2011-17
),以取代现有的《危险产品(玩具条例)》,将从2011年6月20日起实施。《玩具条例》的7到18条
规定了通用的机械物理性能,28到43条规定了玩具的要求。
玩具条例
根据新颁布的《加拿大消费品法案》(CCPSA),加拿大于2011年制定了新的《玩具条例》
(SOR/2011-17),以取代原有的《危险产品(玩具)条例》。新条例将从2011年6月20日起实施。[注1]
在机械物理性能方面,新条例4条规定了包装要求,7到18条规定了通用的机械物理性能,19
条规定了噪声要求,28到43条规定了特定玩具的要求。新条例在规定具体的要求时,是直接描述针对
的产品,而不再引用法案中的条款。
1. 包装要求、通用要求、噪声要求
新条例的4条规定了包装要求,这与旧条例是一致的。7条规定了3岁或以下儿童玩具的小部件要求,
与旧条例也是一致的。
对旧条例8条中规定的各项机械物理性能,新条例是将其分散到8到11条,具体的技术要求是完全一
致的。
新条例19条是新增的噪声要求,规定玩具在儿童使用位置的噪声不得**过100 dB。
2. 对特定玩具的要求
新条例28条到43条规定了特定玩具的要求。其中娃娃玩具、长绒玩具和软体玩具的要求与旧条例一致
,只是产品名称从原有的娃娃玩具和软体玩具(DOLLS AND SOFT TOYS)变成了娃娃玩具、长绒玩具和软
体玩具(DOLLS, PLUSH TOYS AND SOFT TOYS)。
新条例中关于推拉玩具、玩具蒸汽机、摇铃、松紧带的技术要求与旧条例是一致的,除了表述稍有差异
。
新条例35和36条是新增要求,涉及玩具中植物种子的要求。规定供3岁或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中,不得
使用植物种子作为弹射物来制造噪音;所有玩具都不得使用植物种子作为填充材料。
新指令42条也是新增要求,涉及悠悠球的要求。规定悠悠球伸展绳的长度不得**过500 mm (20 in.)。
由软性制成、末端连有球或其他形状物体的伸展绳,其伸展长度不得**过500 mm (20 in.)。
危险产品(玩具)条例
《危险产品(玩具)条例》(C.R.C., c. 931)4条规定了包装要求,7条和8条规定了通用的机械
物理性能要求,13到27条规定了特定玩具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在理解条例的要求时,需结合《危
险产品法案》的条款,因为条例规定的具体要求,都是针对法案附录III部分中的某项具体产品而言。
2. 分级(Classified)。UL的分级服务,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商业或工业等环境中使用的产品进行危险性等性能评估的一种认证程序。分级服务主要针对建筑材料、各种防火设备和航海设备。
3. 认可(Recognized)。认可主要是针对元器件和材料实施的一种认证。认可服务所认可的元器件会被组装在成品中,元器件必须符合相关的许可条件才能应用于相应的成品。如:开关、电源、印制接线板、变压器、电线、插头、塑料材料都是认可对象。
玩具法规
玩具中不得含有以下7类物:、甲醇或含有甲醇1%以上的物质、石油产品或含石油产品10%以上的物质、苯、松节油或含松节油10%以上物质、硼酸或硼酸盐、;玩具表面涂层材料中的铅含量不得**过90mg/kg,涂层中的锑、、镉、硒或钡化合物的含量不得**过0.1%,即20℃将样品置入5%的盐酸溶液中10分钟后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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