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消费品法,CCPSA,法案编号为C-36,于2010 年6 月9 日由加拿大立法。CCPSA 取代加拿大危险品法部分和附录1,建立一个新的法律。
现行的加拿律体系主要沿用了英国普通法系。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加拿大联邦议会和各省议会都
有权制订法律。联邦议会针对宪法划分的事务为整个加拿大制订法律(通常是先颁布法案,然后依据此
法案来批准一些条例以法案得以实施);同时,各省议会也可以在划定的立法事务权限的范围内颁
布一些地方法规。且省议会颁布的法规不能与联邦议会颁布的法规相冲突。
就玩具行业而言,相关的法律主要是《危险产品法案》(HPA)及其实施条例《危险产品(玩具)条例》
,由加拿大健康产品(其前身为产品)管理和执行。此外,2010年12月15日加拿大通过了
《加拿大消费品法案》(CCPSA),将于2011年6月开始实施,到时将取代《危险产品法案》的I部
分和附录I。
物理性能编辑
机械物理是玩具中加拿大较为关注的一个问题,《危险产品法案》下属的《危险产品(玩
具)条例》的7条和8条规定了对所有年龄儿童普适的保护要求(如窒息危害、坍塌危险、夹伤危害
、利点利边和刺伤的危害等)。13到27条规定了玩具的要求,如摇铃、松紧带、推拉玩具、小部
件等。
随着《加拿大消费品法案》的发布和即将实施,加拿大已经制定了新的《玩具条例》(SOR/2011-17
),以取代现有的《危险产品(玩具条例)》,将从2011年6月20日起实施。《玩具条例》的7到18条
规定了通用的机械物理性能,28到43条规定了玩具的要求。
玩具条例
根据新颁布的《加拿大消费品法案》(CCPSA),加拿大于2011年制定了新的《玩具条例》
(SOR/2011-17),以取代原有的《危险产品(玩具)条例》。新条例将从2011年6月20日起实施。[注1]
在机械物理性能方面,新条例4条规定了包装要求,7到18条规定了通用的机械物理性能,19
条规定了噪声要求,28到43条规定了特定玩具的要求。新条例在规定具体的要求时,是直接描述针对
的产品,而不再引用法案中的条款。
1. 包装要求、通用要求、噪声要求
新条例的4条规定了包装要求,这与旧条例是一致的。7条规定了3岁或以下儿童玩具的小部件要求,
与旧条例也是一致的。
对旧条例8条中规定的各项机械物理性能,新条例是将其分散到8到11条,具体的技术要求是完全一
致的。
新条例19条是新增的噪声要求,规定玩具在儿童使用位置的噪声不得**过100 dB。
2. 对特定玩具的要求
新条例28条到43条规定了特定玩具的要求。其中娃娃玩具、长绒玩具和软体玩具的要求与旧条例一致
,只是产品名称从原有的娃娃玩具和软体玩具(DOLLS AND SOFT TOYS)变成了娃娃玩具、长绒玩具和软
体玩具(DOLLS, PLUSH TOYS AND SOFT TOYS)。
新条例中关于推拉玩具、玩具蒸汽机、摇铃、松紧带的技术要求与旧条例是一致的,除了表述稍有差异
。
新条例35和36条是新增要求,涉及玩具中植物种子的要求。规定供3岁或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中,不得
使用植物种子作为弹射物来制造噪音;所有玩具都不得使用植物种子作为填充材料。
新指令42条也是新增要求,涉及悠悠球的要求。规定悠悠球伸展绳的长度不得**过500 mm (20 in.)。
由软性制成、末端连有球或其他形状物体的伸展绳,其伸展长度不得**过500 mm (20 in.)。
危险产品(玩具)条例
《危险产品(玩具)条例》(C.R.C., c. 931)4条规定了包装要求,7条和8条规定了通用的机械
物理性能要求,13到27条规定了特定玩具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在理解条例的要求时,需结合《危
险产品法案》的条款,因为条例规定的具体要求,都是针对法案附录III部分中的某项具体产品而言。
2. 分级(Classified)。UL的分级服务,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商业或工业等环境中使用的产品进行危险性等性能评估的一种认证程序。分级服务主要针对建筑材料、各种防火设备和航海设备。
3. 认可(Recognized)。认可主要是针对元器件和材料实施的一种认证。认可服务所认可的元器件会被组装在成品中,元器件必须符合相关的许可条件才能应用于相应的成品。如:开关、电源、印制接线板、变压器、电线、插头、塑料材料都是认可对象。
ASTM认证流程:
填写申请单,提品资料,寄样品过来,测试OK*书/报告
周期 5-7个工作日
费用:根据产品评估
ASTM更改部分
涂层
1.油漆和表面涂层的重金属要求全部挪到条款4.3.5.1中了, 包括总铅和可溶性8中重金属.
2. 总铅限值从原来的600ppm改为90ppm, 跟CPSIA一致.
3. 测试方法等没变.
基材
1.测试范围:
a. 所有可接触基材材料.
b. 玻璃、陶瓷和金属, 只有小部件组分才测试.
c. 儿童珠宝除外, 其需符合F2923的要求.
d. 16 CFR 1500.88和1500.91中当前和将来的豁免, 在这里同样有效.
如果玩具或玩具部件不可能会被吮吸、被舔食或被吞咽, 则无须测试.
可以用的判定依据:
1.可能与食品或饮料接触的玩具或玩具部件;
2.化妆玩具;
3.归类为玩具的书写类产品;
4.给6岁以下儿童玩耍的玩具.
对于玩具上基材的重金属要求:
1.总铅含量不得**过100ppm;
2.可溶性重金属(8种)不得**过相应的限值要求(同EN71-3);
3.玩具上的金属小部件, 按照CPSC-CH-E1004-11方法测试, Cd的迁移不得**过200ug/article.
法规简介
加拿大消费品法(CCPSA)是一个关于消费品的法案。CCPSA取代《危险产品法》(HPA)部分与附表一,成为加拿律。CCPSA旨在修葺现存条例,从而更新和加强产品条例,进一步**加拿大国民的健康和。此外,CCPSA也加强了联邦对有关消费品采取行动的能力,例如产品回收。
《玩具条例》(SOR/2011-17)
新《玩具条例》(Toys Regulations)22至27条规定了玩具的化学要求,在28至43关于特定玩具的要求中,也涉及化学要求。
新条例22条规定了玩具中不能含有的7类物质,这与原《危险产品法案》附录II部分8条是一致的。这7类物质是:;甲醇或含甲醇1%以上的物质;石油产品或含石油产品10%以上的物质;苯;松节油或含松节油10%以上的物质;硼酸或硼酸盐;。
23条规定了玩具表面涂层材料中的重金属含量,与原《危险产品法案》附录II部分9条是一致的。即玩具表面涂层中的铅含量不得**过90 mg/kg;锑、、镉、硒或钡元素的含量不得**标,即20℃下在5%盐酸溶液中搅拌10分钟时有0.1%溶出;不能含有任何形式的汞。
24条与原《危险产品法案》附录II部分24条是一致的,规定用于吹气的玩具等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能含有可直接进中的芳香族化合物、脂肪族化合物或其他。
法规介绍
1.《表面涂料材料条例》(SOR/2005-109)
1976 年,加拿大根据《危险产品法案》,颁布了《危险产品(液体涂料)条例》(Hazardous Products (Liquid Coating Materials) Regulations),规定涂料中所允许的铅含量限值为5000 mg/kg。2005 年4 月19 日,修订后的《表面涂料材料条例》(Surface Coating Materials Regulations)将限值降低到600 mg/kg。2010 年10 月. 日,加拿大又发布了SOR/2010-224 和SOR/2010-225,分别对《表面涂料材料条例》和《危险产品法案》进行了修订,其中玩具表面涂层材料铅含量的要求又进一步降到了90 ppm。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条例还规定了7 种豁免情况,包括建筑的防腐涂层、用于交通标志等,但此时需要加贴警告声明,说明涂层中的铅含量**过90 ppm。
条例还规定,涂层中汞的含量不得**过10 mg/kg。该限值是加拿大所特有的,欧盟和美国都还没有对涂层中的汞进行管制。
2.《邻苯二甲酸盐条例》(SOR/2010-298)
2010 年12 月,加拿大发布了《邻苯二甲酸盐条例》(Phthalates Regulations),规定从2011 年6 月10 日起,玩具或儿童护理用品的塑料部件中,DEHP、DBP 或BBP 的含量不得**过1000 mg/kg;在合理可预期使用时能被4 岁以下儿童放入嘴里的玩具或儿童护理用品,其塑料部件中DINP、DIDP 或DNOP 的含量不得**过1000 mg/kg。所谓可放入嘴里,是指能被儿童吸吮或咀嚼,且儿童产品的某一尺寸小于5 cm。如果玩具或儿童护理用品是可充气的,则应在未充气状态下进行测试。
3.《含铅消费品(与嘴接触)条例》(SOR/2010-273)
2010 年11 月,加拿大发布了《含铅消费品(与嘴接触)条例》(SOR/2010-273),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含铅消费品的每个可触及部件中的可溶性铅含量都不得**过90 mg/kg。采用的测试方法是EN 71-3:1994+A1:2000+AC:2002。这里的含铅消费品,是指含铅的以下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与使用者嘴部接触的产品,但是不包括厨具;供3 岁以下儿童玩耍或学习中使用的产品。不包括以下产品:儿童珠宝、《涂釉陶瓷和玻璃制品条例》适用的产品。如果铅对于该部件的功能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且没有合适的铅含量更低的替代品,则铅含量可以**过90 mg/kg。
4.《儿童珠宝条例》(SOR/2011-19)
2011 年2 月,加拿大发布了新的《儿童珠宝条例》(Children’s Jewellery Regulations),规定从2011 年6 月20日起,供15 岁以下儿童佩戴的珠宝饰中,总铅含量不得**过600 mg/kg,可溶性铅不得**过90 mg/kg。
5.《危险品(婴儿喂食瓶奶嘴)管理条例》(SOR/84-271)
规定从2011 年6 月20 日起,进口到加拿大、销售或广告的任何婴儿奶瓶的奶嘴不得含有**过10μg/kg 的亚硝胺释放。亚硝胺释放测试使用二氯甲烷萃取。
6. 《玩具条例》(SOR/2011-17)
根据新颁布的《加拿大消费品法案》(CCPSA),加拿大于2011 年制定了新的《玩具条例》(SOR/2011-17),以取代原有的《危险产品(玩具)条例》((C.R.C., c. 931))。新条例将从2011 年6 月20 日起实施。
五 怎样符合加拿大消费品法(CCPSA)要求?
任何大小足够进入,并且能用盖子或门关上的玩具(比如玩具箱),必须在相邻面有足够大小和数量的通气孔以避免窒息引起的危害;
承受儿童体重的玩具应有牢固的立面以免产生翻倒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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