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认证,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方面的基本要求,而不是一般质量要求,协调指令只规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标准的任务。因此准确的含义是:CE标志是合格标志而非质量合格标志。是构成欧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
“CE”标志是一种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CE认证对产品出口欧盟市场是重要性,CE认证的流程,企业怎么选择CE认证机构等等,这些CE认证相关问题前面已经给大家分析过,下面给大家分析欧盟认可的使用CE认证标志的8种模式。
CE认证模式一(内部生产控制):
1、用于简单的、大批量的、无危害产品,仅适用应用欧洲标准生产的厂家。
2、工厂自我进行合格评审,自我声明。
3、技术文件提交国家机构保存十年,在此基础上,可用评审和检查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指令,生产者甚至要提品的设计、生产和组装过程供检查。
4. 不需要声明其生产过程能始终产品符合要求。
CE认证模式1.1:
1、厂家未按欧洲标准生产。
2、测试机构对产品的零部件作随机测试。
CE认证模式2(EC型式评审):
工厂送样品和技术文件到它选择的测试机构供评审,测试机构出具证书。
注:仅有B不足于构成CE的使用
CE认证模式3(与型式[样品]一致)+B:
工厂作一致性声明(与通过认证的型式一致),声明保存十年。
CE认证模式4(生产过程质量控制)+B:
本模式关注生产过程和终产品控制,工厂按照测试机构批准的方法(质量体系,EN29003)进行生产,在此基础上声明其产品与认证型式一致(一致性声明)。
CE认证模式5(产品质量控制)+B:
本模式仅关注终产品控制(EN29003),其余同Module D。
CE认证模式6(产品测试)+B:
工厂其生产过程能确保产品满足要求后,作一致性声明。认可的测试机构通过全检或抽样检查来验证其产品的符合性。 测试机构颁发证书。
CE认证模式7(逐个测试):
工厂声明符合指令要求,并向测试机构提交产品技术参数,测试机构逐个检查产品后颁发证书。
CE认证模式8(综合质量控制):
本模式关注设计、生产过程和终产品控制(EN29001)。其余同Module D+ Module E。 其中,模式F+B,模式G适用于危险度特别高的产品。
欧盟电池CE指令:
2006年5月2日,欧盟通过了98号新电池指令草案,同年9月6日,新电池指令2006/66/EC开始实施,同时废除原有的电池指令(91/157/EEC)及其修订条文(98/101/EC和93/86/EEC)。各成员国必须于2008年9月26日前将新电池指令转化为本国法例。
1. 电池CE认证指令的目的
该指令旨在减少有害电池及蓄电池的产量,提高旧电池及蓄电池的回收、处理及循环再造率,增加收集及回收电池及蓄电池废弃物的数量。
2. CE指令涵盖的产品范围
指令涵盖了所有的电池种类(成员国及军事装备所用电池、太空用电池除外)。较只适用于含若干镉、汞、铅的旧电池指令91/157/EEC,范围有所扩大。
3. CE指令的内容
(1) 禁止电池中汞含量**过0.0005%(汞含量**过2%的纽扣电池除外);禁止便携电池和蓄电池中的镉含量**过0.002%(报警系统、设备及无绳电动工具用电池除外)。
(2) 市场上所有耗用的电池均需要回收。2012年9月的回收率至少应达25%,2016年9月的回收率至少应达45%。
(3) 电池的再利用率在2011年应达到以下目标:铅酸电池及蓄电池至少为65%,镍镉电池及蓄电池至少为75%,其他电池及蓄电池至少为50%。
(4) 终用户需要通过以下方式被告知:
经由宣传材料,告知电池或蓄电池中的物质对环境及人体的潜在影响、废弃电池弃置时的收集及回收方法;
在销售点直接被告知;
在电池上进行可视标识,应涵盖以下信息:回收标志,电池或蓄电池的容量、化学符号Hg,Cd 和Pb(若汞、镉和铅的含量分别**过0.0005%、0.002%和0.004%)。
(5) 电池生产商(包括在成员国市场出售电池的每家生产商)必须承担回收及处理费用。若电器或电子产品内装有电池,该生产商也被视为“电池生产商”。电池生产商须在其出售电池的欧盟成员国注册。
4. 电池CE指令的修订
指令2008/12/EC(2008年3月11日发布):该指令对新电池指令2006/66/EC中涉及的会的权限进行了修订;
指令2008/103/EC(2008年11月19日发布):该指令就电池及蓄电池的销售对新电池指令2006/66/EC进行了修订;
会决定2008/763/EC:针对终用户建立一个便携电池及蓄电池销售的通用的计算方法。
会决定2009/603/EC,关于制造商的注册要求。
会决定2009/851/EC,为各成员国执行电池指令2006/66/EC的情况建立调查问卷报告。
5. 会决定2009/603/EC
会决定2009/603/EC针对制造商的注册要求作出了规定。共有6个条款,5方面的内容,分别为:注册要求、制造商需提供的信息、注册费用、注册数据的交换、撤销注册。
(1) 注册要求
制造商仅需在投放欧盟市场时注册,注册后返还一个注册号。
(2) 制造商需提供的信息
制造商名称和名称;
制造商地址:邮编和地址,街道名和门牌号,国家,URL,电话号,联系人,传真号,电子邮件(若有);
制造商如何符合其义务:个人或者是收集方案;
申请注册的数据;
制造商的标识码,包括欧盟税号或者制造商所在国的税号;
提供数据真实性的声明。
(3) 注册费用
注册收取的费用基于成本及相应比例。
(4) 注册数据的交换
成员国需制造商提供的数据的交换,制造商也需要在一个月内相关注册数据的交换。
(5) 撤销注册
若产品不再出口欧盟,则其可撤销相关的注册。
欧盟的强制性认证是CE和ROHS认证,CE是针对方面的检测,ROHS是针对产品原材料是否环保的测试,两个认证是分开的,一般在客户申请做CE的时候,也都会把ROHS一起申请了,两个认证的费用差别比较大,具体的产品,申请的费用不一样,不是说什么产品都能做CE认证的,测试标准不一样,发证机构不一样,费用也不会是统一的,
成品的产品做ROHS认证,可以选择符合ROHS指令的供应商,让供应商给你们提供ROHS测试报告就行了(供应商所提供的ROHS测试报告必需是一年内有效),这样就可以省去原材料做测试的费用,到时再做一份整合报告就行了。做整合报告的费用不高,如果拿整机做的话,费用可要翻几倍了。
采购所有符合ROHS标准物原材料即可,如果客户要,就做一个整合报告.
CE认证的划分,大致可以分为:家电,照明。IT,IV,玩具,机械 ,建材等,不同的产品费用相差比较大,因此在询价之前,需要告诉认证机构是什么产品,以方便判断类别,
CE认证流程和周期安排1. CE认证流程和周期1). 制造商向相关实验室提出口头或书面的初步申请。2). 申请人填写CE-申请表,将申请表、技术结构文件、样品一并寄给实验室。
3). 实验室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申请人根据收费通知要求支付认证费用。
4). 实验室进行产品测试及对技术文件进行审阅,如果产品测试不过,测试工作全部完成大致7个工作日。5). 申请人签署CE自我声明,并在产品上贴附CE标示。6). 实验室出具证书确认件,用来核对证书信息,证书确认之后,3个工作日可以出测试报告7). 实验室将测试报告,证书和CE符合声明(DoC)送至申请人.认证工作至此全部完成
CE认证,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方面的基本要求,而不是一般质量要求,协调指令只规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标准的任务。因此准确的含义是:CE标志是合格标志而非质量合格标志。是构成欧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
“CE”标志是一种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CE认证标识
CE认证发证机构
(a)企业自主签发的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Declaration of compliance《符合性声明书》,此证书属于自我声明书,不应由三方机构(中介或测试认证机构)签发,因此,可以用欧盟格式的企业《符合性声明书》代替。
(b)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符合性证书》,此为三方检测机构(如德普华检测)颁发的符合性声明,必须附有测试报告等技术资料TCF,同时,企业也要签署《符合性声明书》。
(c)EC Attestation of conformity《欧盟标准符合性书》,此为欧盟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简写为NB)颁发的证书,按照欧盟法规,只有NB才有颁发EC Type的CE声明。
CE认证模式
一般地说,CE认证模式可分为以下9种基本模式:Module A: internal production control
模式 A: 内部生产控制(自我声明)Module Aa: intervention of a Notified Body
模式 Aa: 内部生产控制,加3方检测 Module B: EC type-examination
模式 B: EC 型式试验 通讯产品CE认证Module C: conformity to type
模式 C: 符合型式Module D: production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D: 生产质量Module E: product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E: 产品质量Module F: product verification
模式 F:产品验证Module G: unit verification
模式 G: 单元验证Module H: full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H: *质量 基于以上几种基本模式的不同组合,又可能出其它若干种不同的模式。一般地说,并非任何一种模式均可适用于所有的产品。换言之,也并非制造商可以随意选取以上任何一种模式来对其产品进行CE认证。
自我声明模式或必须通过三方检测机构风险水平(Risk Level)较低(Minimal Risk)欧盟的产品指令允许某些类别中风险水平(Risk Level)较低(Minimal Risk)的产品之制造商选择以模式 A: “内部生产控制(自我声明)”的方式进行CE认证。风险水平较高的产品必须通过三方认证机构NB(Notified Body)介入。对于风险水平较高的产品,其制造商必须选择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或者模式A外加其它模式来达到CE认证。也就是说,必须通过三方检测机构NB(Notified Body)介入。
REACH 法规的全称为《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法规》。欧盟通过 REACH 法规建立起一套对化学品的生产、贸易、使用的管理体系。以建立庞大、严格、欧盟统一的化学品(含其下游产品)管理体系。它不单单针对从国外进口的产品,也包括欧盟这个世界上化学品的生产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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