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如下几种类型的CE证书:
(1)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 Declaration of compliance《符合性声明书》,此证书属于自我声明书,不应由三方机构(中介或测试认证机构)签发,因此,可以用欧盟格式的企业《符合性声明书》代替。
(2)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 /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符合性证书》,此为三方机构(中介或测试认证机构)颁发的符合性声明,必须附有测试报告等技术资料TCF,同时,企业也要签署《符合性声明书》。
(3)EC Attestation of conformity 《欧盟标准符合性书》,此为欧盟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简写为NB)颁发的证书,按照欧盟法规,只有NB才有颁发EC Type的CE声明。
一、CE认证申请的必要性
CE认证,为各国产品在欧洲市场进行贸易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规范,简化了贸易程序。任何国家的产品要进入欧盟、欧洲自由贸易区必须进行CE认证,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因此CE认证是产品进入欧盟及欧洲贸易自由区国家市场的通行证。CE认证表示产品已经达到了欧盟指令规定的要求;是企业对消费者的一种承诺,增加了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程度;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将降低在欧洲市场上销售的风险。
这些风险包括:
●被海关扣留和查处的风险;
●被市场监督机构查处的风险;
●被**出于竞争目的的指控风险。
二、CE认证申请的好处
●欧盟的法律、法规和协调标准不仅数量多,而且内容十分复杂,因此取得欧盟机构帮助是一个既省时、省力,又可减少风险的明智之举;
●获得由欧盟机构的CE认证证书,可以程度地获取消费者和市场监督机构的信任;
●能有效地预防那些不负责任的指控情况的出现;
●在面临诉讼的情况下,欧盟机构的CE认证证书,将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证据;
●一旦遭到欧盟国家的处罚,认证机构将与企业共同承担风险,因此降低了企业的风险。
三、CE认证要怎么做?
●由企业提出申请;
●双方签订认证合同;
●企业提供检测样品和技术文件;
●进行样品检测和技术文件评审;
●发放符合性证书:
●企业签发合格声明;
●由企业在产品上贴附CE标记。
四、CE认证标志的意义
CE标志商品的自由流通是建立单一市场的基石,实现商品自由流通的机制就是CE标志,这个机制建立在欧盟各国之间避免产生新的贸易壁垒、相互认可和技术标准协调之上。其原则如下:
-协调统一的法律文件(即欧盟指令)规定的内容于产品的基本要求,以利于产品在欧盟范围内自由流通;
-欧盟协调标准包含了指令的基本要求;
-欧盟协调标准和其他标准的适用是自愿的,产品可以选择适用欧盟协调标准,也可以适用别的的技术规范以满足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
-产品满足了欧盟协调标准当然地确认为满足了指令的基本要求。
为了使指令里规定的产品基本要求更具有可操作性,一系列的欧盟协调标准制定出来,由各成员国负责将本国的标准与之协调一致。并且协调标准是否符合指令精神的讨论机制和标准修改机制也随之建立起来。
由于指令里规定的要求是各国都要遵守的强制性要求,所以这些要求应该是公认的防范隐患或其他危害的纲领,不同于一般贸易中商业性的技术要求,并适合标准化的客观要求。
为了使单一市场的原则在实践中得到贯彻,欧盟进一步规定了产品是否符合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的可靠的评估方式,即人们俗称的CE认证:
-引入产品评估模块化概念,由评估模块组成产品评估程序,按照评估程序经评估合格的产品使用CE标志;
-引入统一欧盟协调标准、质量管理体系标准(ENISO9000系列)和评估机构的质量标准(EN45000系列);
-在欧盟的层次上、在各成员国之间建立评估机构认可体系和评估机构之间的比对机制;
-在原来各国各自为阵的产品测试和认证领域建立互认机制;
-简化各成员国之间、各行业之间质量领域系统结构(如:计量和校验系统、测试实验室、认证和检验组织、认可组织)的差异;
-利用互认协议、合作和其他技术协助项目,推动成员国之间、成员国与欧盟以外的国家之间的国际贸易。
CE认证标志的目的是要提供实践中确实可行的灵活的产品合格评估的途径,以满足**经济一体化趋势下现代工业生产的多样性。迎合产品研发、生产、流通的各个阶段(如:设计、打样、生产),产品评估模块分为技术文件检查、型式测试、质量,以及在实践中由生产者或三方机构完成评估。
产品在投放市场和投入服务前都必须满足所有适用的欧盟指令的基本要求,选择适当的产品评估程序进行产品评估合格后标记CE标志。凡是标记CE标志的产品都认为已经满足了欧盟的所有指令,各成员国必须采取积措施其在单一市场自由流通,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产品并不满足适用指令里的基本要求,或该产品存在尚未被现有指令规定的某种显著危险。
五、CE认证机构的选取
企业或厂家需要做CE认证时,请CE认证机构,经过产品检测合格后通过的CE认证才可以真正获得CE认证证书,深圳信特斯检测机构NTEK不同于CE代理机构与CE咨询公司/CE咨询机构,它拥有立的实验室和一批具有丰富经验的CE认证工程师,可以为广大客户提供和一站式的测试与认证服务,并且与美国、英国、德国等58个国家和地区达成互认协议,检测报告具有国际公信力,是深圳一家的CE认证机构(CE认证公司),是德国TUV莱茵法令标准化三方检测实验室,可做德国TUV莱茵CE认证代理。
欧盟的强制性认证是CE和ROHS认证,CE是针对方面的检测,ROHS是针对产品原材料是否环保的测试,两个认证是分开的,一般在客户申请做CE的时候,也都会把ROHS一起申请了,两个认证的费用差别比较大,具体的产品,申请的费用不一样,不是说什么产品都能做CE认证的,测试标准不一样,发证机构不一样,费用也不会是统一的,
成品的产品做ROHS认证,可以选择符合ROHS指令的供应商,让供应商给你们提供ROHS测试报告就行了(供应商所提供的ROHS测试报告必需是一年内有效),这样就可以省去原材料做测试的费用,到时再做一份整合报告就行了。做整合报告的费用不高,如果拿整机做的话,费用可要翻几倍了。
采购所有符合ROHS标准物原材料即可,如果客户要,就做一个整合报告.
CE认证的划分,大致可以分为:家电,照明。IT,IV,玩具,机械 ,建材等,不同的产品费用相差比较大,因此在询价之前,需要告诉认证机构是什么产品,以方便判断类别,
CE认证流程和周期安排1. CE认证流程和周期1). 制造商向相关实验室提出口头或书面的初步申请。2). 申请人填写CE-申请表,将申请表、技术结构文件、样品一并寄给实验室。
3). 实验室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申请人根据收费通知要求支付认证费用。
4). 实验室进行产品测试及对技术文件进行审阅,如果产品测试不过,测试工作全部完成大致7个工作日。5). 申请人签署CE自我声明,并在产品上贴附CE标示。6). 实验室出具证书确认件,用来核对证书信息,证书确认之后,3个工作日可以出测试报告7). 实验室将测试报告,证书和CE符合声明(DoC)送至申请人.认证工作至此全部完成
一、目前有如下几种类型的CE证书:
(1)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 Declaration of compliance《符合性声明书》,此证书属于自我声明书,不应由三方机构(中介或测试认证机构)签发,因此,可以用欧盟格式的企业《符合性声明书》代替。
(2)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 /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符合性证书》,此为三方机构(中介或测试认证机构)颁发的符合性声明,必须附有测试报告等技术资料TCF,同时,企业也要签署《符合性声明书》。
(3)EC Attestation of conformity 《欧盟标准符合性书》,此为欧盟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简写为NB)颁发的证书,按照欧盟法规,只有NB才有颁发EC Type的CE声明。
二、目前有以下几类认证机构:
类认证机构:国外,欧盟的公告机构,可以颁发EC Attestation of conformity 《欧盟标准符合性书》(上述三种)。产品如果取得了这种由欧盟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简写为NB)测试和出具的证书,则企业不需要签发《自我声明书》,由“机构”对产品符合性承担责任,受法律保护。
因此,对于欧盟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简写为NB)颁发的CE证书,不存在判定有效性的问题。对于产品出口通关,这一类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为有效。对于这类机构,如果其在国内有检测实验室,则可以在国内进行产品的测试,否则产品的测试需要运送到国外进行。这种证书所需的费用高、时间长,但是被认可的程度高。
二类认证机构:国内测试机构同欧盟的公告机构合作的合资公司,这类机构依然可以如类认证机构一样,能够颁发具有NB号的EC Type证书。一般情况下,这类CE认证的测试工作国内的合资实验室进行。这种证书的被认可程度同类。
三类认证机构:由中国任何具有技术能力的试验室进行检测和颁发该试验室的CE证书(上述二种),*时间也相对少。但是,对于没有获得欧洲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CE报告或证书获欧盟经销商的认可程度低,经常有不被进口商接受或不被管理机构认可的情况发生。
● 欧盟的法律、法规和协调标准不仅数量多,而且内容十分复杂,因此取得欧盟机构帮助是一个既省时、省力,又可减少风险的明智之举;
● 获得由欧盟机构的CE认证证书,可以程度地获取消费者和市场监督机构的信任;
● 能有效地预防那些不负责任的指控情况的出现;
● 在面临诉讼的情况下,欧盟机构的CE认证证书,将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证据;
.REACH检测法规介绍:
欧盟在2007年5月颁布了被认为是欧盟20年来重要的一部法规:REACH法规,即1907/2006/EC《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的法规》(简称REACH法规)。这是欧盟的一部化学法规,它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并从2008年6月1日起在欧盟正式实施。2015年12月17日,欧盟化学品管理局(ECHA)已正式将14批评议物质中的5种物质纳入需授权高度关注物质候选清单(SVHC清单)。目前,SVHC清单有169种物质。此前瑞典提出的邻苯二甲酸二环己酯(CAS:84-61-7)和1,6-己二醇二丙烯酸酯(CAS:13048-33-4)则终没能进入SVHC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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