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如下几种类型的CE证书:
(1)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 Declaration of compliance《符合性声明书》,此证书属于自我声明书,不应由三方机构(中介或测试认证机构)签发,因此,可以用欧盟格式的企业《符合性声明书》代替。
(2)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 /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符合性证书》,此为三方机构(中介或测试认证机构)颁发的符合性声明,必须附有测试报告等技术资料TCF,同时,企业也要签署《符合性声明书》。
(3)EC Attestation of conformity 《欧盟标准符合性书》,此为欧盟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简写为NB)颁发的证书,按照欧盟法规,只有NB才有颁发EC Type的CE声明。
CE认证的必要性:
CE认证是产品进入欧盟及欧洲贸易自由区国家市场的通行证,只要做了CE认证表示你的产品已经达到了欧盟规定了要求,是企业对消费者一种承诺,增加了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程度,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将降低在欧洲市场上销售的风险。这些风险包括:
●被海关扣留和查处的风险
●被市场监督机构查处的风险;
●被**出于竞争目的的指控风险。
CE证书的类型:
公告号证书和非公告号证书。
其区别为:公告号证书是欧盟授权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性更大,认证价格也比较高。公告号证书也分为有授权指令的和没有授权指令的。
非公告号证书是非欧盟授权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也可以在欧盟市场内使用,价格相对低廉。
CE认证机构选择:
市场做CE认证机构鱼龙混杂,企业要谨慎选择。要选择在欧盟可以查询到,并且有备案的。只有相关的大型欧盟机构所批属的代理机构才有能力企业客户证书的可靠性与有效性,规模和成立时间都是大型代理公司的重要的参考标准,因为大型代理公司其成立时间长表明了其有丰富的认证经验, 企业规模大表明了其有良好的企业信誉。
一、目前有如下几种类型的CE证书:
(1)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 Declaration of compliance《符合性声明书》,此证书属于自我声明书,不应由三方机构(中介或测试认证机构)签发,因此,可以用欧盟格式的企业《符合性声明书》代替。
(2)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 /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符合性证书》,此为三方机构(中介或测试认证机构)颁发的符合性声明,必须附有测试报告等技术资料TCF,同时,企业也要签署《符合性声明书》。
(3)EC Attestation of conformity 《欧盟标准符合性书》,此为欧盟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简写为NB)颁发的证书,按照欧盟法规,只有NB才有颁发EC Type的CE声明。
二、目前有以下几类认证机构:
类认证机构:国外,欧盟的公告机构,可以颁发EC Attestation of conformity 《欧盟标准符合性书》(上述三种)。产品如果取得了这种由欧盟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简写为NB)测试和出具的证书,则企业不需要签发《自我声明书》,由“机构”对产品符合性承担责任,受法律保护。
因此,对于欧盟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简写为NB)颁发的CE证书,不存在判定有效性的问题。对于产品出口通关,这一类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为有效。对于这类机构,如果其在国内有检测实验室,则可以在国内进行产品的测试,否则产品的测试需要运送到国外进行。这种证书所需的费用高、时间长,但是被认可的程度高。
二类认证机构:国内测试机构同欧盟的公告机构合作的合资公司,这类机构依然可以如类认证机构一样,能够颁发具有NB号的EC Type证书。一般情况下,这类CE认证的测试工作国内的合资实验室进行。这种证书的被认可程度同类。
三类认证机构:由中国任何具有技术能力的试验室进行检测和颁发该试验室的CE证书(上述二种),*时间也相对少。但是,对于没有获得欧洲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CE报告或证书获欧盟经销商的认可程度低,经常有不被进口商接受或不被管理机构认可的情况发生。
一、CE认证申请的必要性
CE认证,为各国产品在欧洲市场进行贸易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规范,简化了贸易程序。任何国家的产品要进入欧盟、欧洲自由贸易区必须进行CE认证,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因此CE认证是产品进入欧盟及欧洲贸易自由区国家市场的通行证。CE认证表示产品已经达到了欧盟指令规定的要求;是企业对消费者的一种承诺,增加了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程度;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将降低在欧洲市场上销售的风险。
这些风险包括:
●被海关扣留和查处的风险;
●被市场监督机构查处的风险;
●被**出于竞争目的的指控风险。
二、CE认证申请的好处
●欧盟的法律、法规和协调标准不仅数量多,而且内容十分复杂,因此取得欧盟机构帮助是一个既省时、省力,又可减少风险的明智之举;
●获得由欧盟机构的CE认证证书,可以程度地获取消费者和市场监督机构的信任;
●能有效地预防那些不负责任的指控情况的出现;
●在面临诉讼的情况下,欧盟机构的CE认证证书,将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证据;
●一旦遭到欧盟国家的处罚,认证机构将与企业共同承担风险,因此降低了企业的风险。
三、CE认证要怎么做?
●由企业提出申请;
●双方签订认证合同;
●企业提供检测样品和技术文件;
●进行样品检测和技术文件评审;
●发放符合性证书:
●企业签发合格声明;
●由企业在产品上贴附CE标记。
四、CE认证标志的意义
CE标志商品的自由流通是建立单一市场的基石,实现商品自由流通的机制就是CE标志,这个机制建立在欧盟各国之间避免产生新的贸易壁垒、相互认可和技术标准协调之上。其原则如下:
-协调统一的法律文件(即欧盟指令)规定的内容于产品的基本要求,以利于产品在欧盟范围内自由流通;
-欧盟协调标准包含了指令的基本要求;
-欧盟协调标准和其他标准的适用是自愿的,产品可以选择适用欧盟协调标准,也可以适用别的的技术规范以满足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
-产品满足了欧盟协调标准当然地确认为满足了指令的基本要求。
为了使指令里规定的产品基本要求更具有可操作性,一系列的欧盟协调标准制定出来,由各成员国负责将本国的标准与之协调一致。并且协调标准是否符合指令精神的讨论机制和标准修改机制也随之建立起来。
由于指令里规定的要求是各国都要遵守的强制性要求,所以这些要求应该是公认的防范隐患或其他危害的纲领,不同于一般贸易中商业性的技术要求,并适合标准化的客观要求。
为了使单一市场的原则在实践中得到贯彻,欧盟进一步规定了产品是否符合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的可靠的评估方式,即人们俗称的CE认证:
-引入产品评估模块化概念,由评估模块组成产品评估程序,按照评估程序经评估合格的产品使用CE标志;
-引入统一欧盟协调标准、质量管理体系标准(ENISO9000系列)和评估机构的质量标准(EN45000系列);
-在欧盟的层次上、在各成员国之间建立评估机构认可体系和评估机构之间的比对机制;
-在原来各国各自为阵的产品测试和认证领域建立互认机制;
-简化各成员国之间、各行业之间质量领域系统结构(如:计量和校验系统、测试实验室、认证和检验组织、认可组织)的差异;
-利用互认协议、合作和其他技术协助项目,推动成员国之间、成员国与欧盟以外的国家之间的国际贸易。
CE认证标志的目的是要提供实践中确实可行的灵活的产品合格评估的途径,以满足**经济一体化趋势下现代工业生产的多样性。迎合产品研发、生产、流通的各个阶段(如:设计、打样、生产),产品评估模块分为技术文件检查、型式测试、质量,以及在实践中由生产者或三方机构完成评估。
产品在投放市场和投入服务前都必须满足所有适用的欧盟指令的基本要求,选择适当的产品评估程序进行产品评估合格后标记CE标志。凡是标记CE标志的产品都认为已经满足了欧盟的所有指令,各成员国必须采取积措施其在单一市场自由流通,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产品并不满足适用指令里的基本要求,或该产品存在尚未被现有指令规定的某种显著危险。
五、CE认证机构的选取
企业或厂家需要做CE认证时,请CE认证机构,经过产品检测合格后通过的CE认证才可以真正获得CE认证证书,深圳信特斯检测机构NTEK不同于CE代理机构与CE咨询公司/CE咨询机构,它拥有立的实验室和一批具有丰富经验的CE认证工程师,可以为广大客户提供和一站式的测试与认证服务,并且与美国、英国、德国等58个国家和地区达成互认协议,检测报告具有国际公信力,是深圳一家的CE认证机构(CE认证公司),是德国TUV莱茵法令标准化三方检测实验室,可做德国TUV莱茵CE认证代理。
欧盟电池CE指令:
2006年5月2日,欧盟通过了98号新电池指令草案,同年9月6日,新电池指令2006/66/EC开始实施,同时废除原有的电池指令(91/157/EEC)及其修订条文(98/101/EC和93/86/EEC)。各成员国必须于2008年9月26日前将新电池指令转化为本国法例。
1. 电池CE认证指令的目的
该指令旨在减少有害电池及蓄电池的产量,提高旧电池及蓄电池的回收、处理及循环再造率,增加收集及回收电池及蓄电池废弃物的数量。
2. CE指令涵盖的产品范围
指令涵盖了所有的电池种类(成员国及军事装备所用电池、太空用电池除外)。较只适用于含若干镉、汞、铅的旧电池指令91/157/EEC,范围有所扩大。
3. CE指令的内容
(1) 禁止电池中汞含量**过0.0005%(汞含量**过2%的纽扣电池除外);禁止便携电池和蓄电池中的镉含量**过0.002%(报警系统、设备及无绳电动工具用电池除外)。
(2) 市场上所有耗用的电池均需要回收。2012年9月的回收率至少应达25%,2016年9月的回收率至少应达45%。
(3) 电池的再利用率在2011年应达到以下目标:铅酸电池及蓄电池至少为65%,镍镉电池及蓄电池至少为75%,其他电池及蓄电池至少为50%。
(4) 终用户需要通过以下方式被告知:
经由宣传材料,告知电池或蓄电池中的物质对环境及人体的潜在影响、废弃电池弃置时的收集及回收方法;
在销售点直接被告知;
在电池上进行可视标识,应涵盖以下信息:回收标志,电池或蓄电池的容量、化学符号Hg,Cd 和Pb(若汞、镉和铅的含量分别**过0.0005%、0.002%和0.004%)。
(5) 电池生产商(包括在成员国市场出售电池的每家生产商)必须承担回收及处理费用。若电器或电子产品内装有电池,该生产商也被视为“电池生产商”。电池生产商须在其出售电池的欧盟成员国注册。
4. 电池CE指令的修订
指令2008/12/EC(2008年3月11日发布):该指令对新电池指令2006/66/EC中涉及的会的权限进行了修订;
指令2008/103/EC(2008年11月19日发布):该指令就电池及蓄电池的销售对新电池指令2006/66/EC进行了修订;
会决定2008/763/EC:针对终用户建立一个便携电池及蓄电池销售的通用的计算方法。
会决定2009/603/EC,关于制造商的注册要求。
会决定2009/851/EC,为各成员国执行电池指令2006/66/EC的情况建立调查问卷报告。
5. 会决定2009/603/EC
会决定2009/603/EC针对制造商的注册要求作出了规定。共有6个条款,5方面的内容,分别为:注册要求、制造商需提供的信息、注册费用、注册数据的交换、撤销注册。
(1) 注册要求
制造商仅需在投放欧盟市场时注册,注册后返还一个注册号。
(2) 制造商需提供的信息
制造商名称和名称;
制造商地址:邮编和地址,街道名和门牌号,国家,URL,电话号,联系人,传真号,电子邮件(若有);
制造商如何符合其义务:个人或者是收集方案;
申请注册的数据;
制造商的标识码,包括欧盟税号或者制造商所在国的税号;
提供数据真实性的声明。
(3) 注册费用
注册收取的费用基于成本及相应比例。
(4) 注册数据的交换
成员国需制造商提供的数据的交换,制造商也需要在一个月内相关注册数据的交换。
(5) 撤销注册
若产品不再出口欧盟,则其可撤销相关的注册。
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规》(REACH法规)已于2006年12月18日通过了欧盟理事会的终投票表决,并已正式颁布,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
REACH取代了欧盟现行的40项法规、评估、许可和限制的管理法规,REACH法规已经演变成CE指令成为Chemicals化学品CE标志的立法。
http://ch1012.b2b16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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