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认证,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方面的基本要求,而不是一般质量要求,协调指令只规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标准的任务。因此准确的含义是:CE标志是合格标志而非质量合格标志。是构成欧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
“CE”标志是一种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CE认证所需要提供的资料
a . 制造商(欧盟授权代表(欧盟授权代理)AR)的名称,商号,地址。
b . 产品的型号,编号。
c . 产品使用说明书。
d . 设计文件(关键结构图,即能反映爬申距离、间隙、绝缘层数和厚度的设计图)。
e . 产品技术条件(或企业标准)。
f . 产品电原理图。
g . 产品线路图。
h . 关键元部件或原材料清单。
i . 测试报告 (Testing Report)。
j . 欧盟授权认证机构NB出具的相关证书(对于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
k . 产品在欧盟境内的注册证书 (对于某些产品比如:Class I器械,普通IVD体外诊断器械)。
l . CE符合声明(DOC)。
CE认证产品类型
1、电源CE认证:通信电源、开关电源、充电器、显示器电源、LED电源、LCD电源、不间断电源UPS等;
2、灯具CE认证:吊灯、轨道灯、庭院灯、手提灯、筒灯、LED路灯、灯串、台灯、LED射灯、LED球泡灯、格栅灯、水族灯、路灯、LED灯管、LED灯具、节能灯、T8灯管等;
3、家电CE认证:风扇、电水壶、音响、电视机、鼠标、吸尘器等;
4、电子CE认证:耳塞、路由器、手机电池、激光笔、振动棒等;
5、通讯类产品CE认证:电话机、有线电话无线主副机、传真机、电话答录机、数据机、数据介面卡及其他通讯产品。
6、无线产品CE认证:蓝牙BT产品、平板电脑、无线键盘、无线鼠标、无线读写器、无线收发器、无线对讲机、无线麦克风、、无线网路装置、无线影像传送系统及其他低功率无线产品等;
7、无线通讯类产品CE认证:2G手机、3G手机、4G手机、DECT手机(1.8G,1.9G频段)、无线对讲机等;
8、 机械CE认证:汽油机、电焊机、数控钻床、工具磨床、割草机、洗涤设备、推土机、升降机、打孔机、洗碗机、水处理设备、汽油发焊机、印刷机械、木工机械、 旋挖钻机、打草机、扫雪机、挖掘机、印刷机、打印机、切割机、压路机、抹平机、割灌机、直发器、食品机械、草坪机等;
9、器械CE认证。
申请CE认证的必要性
CE认证,为各国产品在欧洲市场进行贸易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规范,简化了贸易程序。任何国家的产品要进入欧盟、欧洲自由贸易区必须进行CE认证,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因此CE认证是产品进入欧盟及欧洲贸易自由区国家市场的通行证。
CE认证表示产品已经达到了欧盟指令规定的要求;是企业对消费者的一种承诺,增加了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程度;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将降低在欧洲市场上销售的风险。这些风险包括:
被海关扣留和查处的风险;
被市场监督机构查处的风险;
被**出于竞争目的的指控风险。
申请CE认证的好处
1. 欧盟的法律、法规和协调标准不仅数量多,而且内容十分复杂,因此取得欧盟机构帮助是一个既省时、省力,又可减少风险的明智之举;
2. 获得由欧盟机构的CE认证证书,可以程度地获取消费者和市场监督机构的信任;
3. 能有效地预防那些不负责任的指控情况的出现;
4. 在面临诉讼的情况下,欧盟机构的CE认证证书,将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证据。
欧盟电池CE指令:
2006年5月2日,欧盟通过了98号新电池指令草案,同年9月6日,新电池指令2006/66/EC开始实施,同时废除原有的电池指令(91/157/EEC)及其修订条文(98/101/EC和93/86/EEC)。各成员国必须于2008年9月26日前将新电池指令转化为本国法例。
1. 电池CE认证指令的目的
该指令旨在减少有害电池及蓄电池的产量,提高旧电池及蓄电池的回收、处理及循环再造率,增加收集及回收电池及蓄电池废弃物的数量。
2. CE指令涵盖的产品范围
指令涵盖了所有的电池种类(成员国及军事装备所用电池、太空用电池除外)。较只适用于含若干镉、汞、铅的旧电池指令91/157/EEC,范围有所扩大。
3. CE指令的内容
(1) 禁止电池中汞含量**过0.0005%(汞含量**过2%的纽扣电池除外);禁止便携电池和蓄电池中的镉含量**过0.002%(报警系统、设备及无绳电动工具用电池除外)。
(2) 市场上所有耗用的电池均需要回收。2012年9月的回收率至少应达25%,2016年9月的回收率至少应达45%。
(3) 电池的再利用率在2011年应达到以下目标:铅酸电池及蓄电池至少为65%,镍镉电池及蓄电池至少为75%,其他电池及蓄电池至少为50%。
(4) 终用户需要通过以下方式被告知:
经由宣传材料,告知电池或蓄电池中的物质对环境及人体的潜在影响、废弃电池弃置时的收集及回收方法;
在销售点直接被告知;
在电池上进行可视标识,应涵盖以下信息:回收标志,电池或蓄电池的容量、化学符号Hg,Cd 和Pb(若汞、镉和铅的含量分别**过0.0005%、0.002%和0.004%)。
(5) 电池生产商(包括在成员国市场出售电池的每家生产商)必须承担回收及处理费用。若电器或电子产品内装有电池,该生产商也被视为“电池生产商”。电池生产商须在其出售电池的欧盟成员国注册。
4. 电池CE指令的修订
指令2008/12/EC(2008年3月11日发布):该指令对新电池指令2006/66/EC中涉及的会的权限进行了修订;
指令2008/103/EC(2008年11月19日发布):该指令就电池及蓄电池的销售对新电池指令2006/66/EC进行了修订;
会决定2008/763/EC:针对终用户建立一个便携电池及蓄电池销售的通用的计算方法。
会决定2009/603/EC,关于制造商的注册要求。
会决定2009/851/EC,为各成员国执行电池指令2006/66/EC的情况建立调查问卷报告。
5. 会决定2009/603/EC
会决定2009/603/EC针对制造商的注册要求作出了规定。共有6个条款,5方面的内容,分别为:注册要求、制造商需提供的信息、注册费用、注册数据的交换、撤销注册。
(1) 注册要求
制造商仅需在投放欧盟市场时注册,注册后返还一个注册号。
(2) 制造商需提供的信息
制造商名称和名称;
制造商地址:邮编和地址,街道名和门牌号,国家,URL,电话号,联系人,传真号,电子邮件(若有);
制造商如何符合其义务:个人或者是收集方案;
申请注册的数据;
制造商的标识码,包括欧盟税号或者制造商所在国的税号;
提供数据真实性的声明。
(3) 注册费用
注册收取的费用基于成本及相应比例。
(4) 注册数据的交换
成员国需制造商提供的数据的交换,制造商也需要在一个月内相关注册数据的交换。
(5) 撤销注册
若产品不再出口欧盟,则其可撤销相关的注册。
● 欧盟的法律、法规和协调标准不仅数量多,而且内容十分复杂,因此取得欧盟机构帮助是一个既省时、省力,又可减少风险的明智之举;
● 获得由欧盟机构的CE认证证书,可以程度地获取消费者和市场监督机构的信任;
● 能有效地预防那些不负责任的指控情况的出现;
● 在面临诉讼的情况下,欧盟机构的CE认证证书,将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证据;
一、目前有如下几种类型的CE证书:
(1)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 Declaration of compliance《符合性声明书》,此证书属于自我声明书,不应由三方机构(中介或测试认证机构)签发,因此,可以用欧盟格式的企业《符合性声明书》代替。
(2)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 /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符合性证书》,此为三方机构(中介或测试认证机构)颁发的符合性声明,必须附有测试报告等技术资料TCF,同时,企业也要签署《符合性声明书》。
(3)EC Attestation of conformity 《欧盟标准符合性书》,此为欧盟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简写为NB)颁发的证书,按照欧盟法规,只有NB才有颁发EC Type的CE声明。
二、目前有以下几类认证机构:
类认证机构:国外,欧盟的公告机构,可以颁发EC Attestation of conformity 《欧盟标准符合性书》(上述三种)。产品如果取得了这种由欧盟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简写为NB)测试和出具的证书,则企业不需要签发《自我声明书》,由“机构”对产品符合性承担责任,受法律保护。
因此,对于欧盟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简写为NB)颁发的CE证书,不存在判定有效性的问题。对于产品出口通关,这一类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为有效。对于这类机构,如果其在国内有检测实验室,则可以在国内进行产品的测试,否则产品的测试需要运送到国外进行。这种证书所需的费用高、时间长,但是被认可的程度高。
二类认证机构:国内测试机构同欧盟的公告机构合作的合资公司,这类机构依然可以如类认证机构一样,能够颁发具有NB号的EC Type证书。一般情况下,这类CE认证的测试工作国内的合资实验室进行。这种证书的被认可程度同类。
三类认证机构:由中国任何具有技术能力的试验室进行检测和颁发该试验室的CE证书(上述二种),*时间也相对少。但是,对于没有获得欧洲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CE报告或证书获欧盟经销商的认可程度低,经常有不被进口商接受或不被管理机构认可的情况发生。
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规》(REACH法规)已于2006年12月18日通过了欧盟理事会的终投票表决,并已正式颁布,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
REACH取代了欧盟现行的40项法规、评估、许可和限制的管理法规,REACH法规已经演变成CE指令成为Chemicals化学品CE标志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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