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认证CE标志是欧洲共同市场标志,是一种宣称产品符合欧盟相关指令的标识,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使用CE标志是欧盟成员对销售产品的强制性要求。CE标志必须加贴在产品上的显著位置,应清晰可辩,不易涂抹。通常情况下,CE标志加贴在产品或其参数标牌上;若不能将CE标志直接贴到产品上,也可加贴到产品的包装或产品附带文件上,但需CE标志不能贴在产品上的原因。
CE认证的必要性:
CE认证是产品进入欧盟及欧洲贸易自由区国家市场的通行证,只要做了CE认证表示你的产品已经达到了欧盟规定了要求,是企业对消费者一种承诺,增加了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程度,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将降低在欧洲市场上销售的风险。这些风险包括:
●被海关扣留和查处的风险
●被市场监督机构查处的风险;
●被**出于竞争目的的指控风险。
CE证书的类型:
公告号证书和非公告号证书。
其区别为:公告号证书是欧盟授权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性更大,认证价格也比较高。公告号证书也分为有授权指令的和没有授权指令的。
非公告号证书是非欧盟授权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也可以在欧盟市场内使用,价格相对低廉。
CE认证机构选择:
市场做CE认证机构鱼龙混杂,企业要谨慎选择。要选择在欧盟可以查询到,并且有备案的。只有相关的大型欧盟机构所批属的代理机构才有能力企业客户证书的可靠性与有效性,规模和成立时间都是大型代理公司的重要的参考标准,因为大型代理公司其成立时间长表明了其有丰富的认证经验, 企业规模大表明了其有良好的企业信誉。
一、目前有如下几种类型的CE证书:
(1)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 Declaration of compliance《符合性声明书》,此证书属于自我声明书,不应由三方机构(中介或测试认证机构)签发,因此,可以用欧盟格式的企业《符合性声明书》代替。
(2)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 /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符合性证书》,此为三方机构(中介或测试认证机构)颁发的符合性声明,必须附有测试报告等技术资料TCF,同时,企业也要签署《符合性声明书》。
(3)EC Attestation of conformity 《欧盟标准符合性书》,此为欧盟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简写为NB)颁发的证书,按照欧盟法规,只有NB才有颁发EC Type的CE声明。
二、目前有以下几类认证机构:
类认证机构:国外,欧盟的公告机构,可以颁发EC Attestation of conformity 《欧盟标准符合性书》(上述三种)。产品如果取得了这种由欧盟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简写为NB)测试和出具的证书,则企业不需要签发《自我声明书》,由“机构”对产品符合性承担责任,受法律保护。
因此,对于欧盟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简写为NB)颁发的CE证书,不存在判定有效性的问题。对于产品出口通关,这一类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为有效。对于这类机构,如果其在国内有检测实验室,则可以在国内进行产品的测试,否则产品的测试需要运送到国外进行。这种证书所需的费用高、时间长,但是被认可的程度高。
二类认证机构:国内测试机构同欧盟的公告机构合作的合资公司,这类机构依然可以如类认证机构一样,能够颁发具有NB号的EC Type证书。一般情况下,这类CE认证的测试工作国内的合资实验室进行。这种证书的被认可程度同类。
三类认证机构:由中国任何具有技术能力的试验室进行检测和颁发该试验室的CE证书(上述二种),*时间也相对少。但是,对于没有获得欧洲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CE报告或证书获欧盟经销商的认可程度低,经常有不被进口商接受或不被管理机构认可的情况发生。
欧盟电池CE指令:
2006年5月2日,欧盟通过了98号新电池指令草案,同年9月6日,新电池指令2006/66/EC开始实施,同时废除原有的电池指令(91/157/EEC)及其修订条文(98/101/EC和93/86/EEC)。各成员国必须于2008年9月26日前将新电池指令转化为本国法例。
1. 电池CE认证指令的目的
该指令旨在减少有害电池及蓄电池的产量,提高旧电池及蓄电池的回收、处理及循环再造率,增加收集及回收电池及蓄电池废弃物的数量。
2. CE指令涵盖的产品范围
指令涵盖了所有的电池种类(成员国及军事装备所用电池、太空用电池除外)。较只适用于含若干镉、汞、铅的旧电池指令91/157/EEC,范围有所扩大。
3. CE指令的内容
(1) 禁止电池中汞含量**过0.0005%(汞含量**过2%的纽扣电池除外);禁止便携电池和蓄电池中的镉含量**过0.002%(报警系统、设备及无绳电动工具用电池除外)。
(2) 市场上所有耗用的电池均需要回收。2012年9月的回收率至少应达25%,2016年9月的回收率至少应达45%。
(3) 电池的再利用率在2011年应达到以下目标:铅酸电池及蓄电池至少为65%,镍镉电池及蓄电池至少为75%,其他电池及蓄电池至少为50%。
(4) 终用户需要通过以下方式被告知:
经由宣传材料,告知电池或蓄电池中的物质对环境及人体的潜在影响、废弃电池弃置时的收集及回收方法;
在销售点直接被告知;
在电池上进行可视标识,应涵盖以下信息:回收标志,电池或蓄电池的容量、化学符号Hg,Cd 和Pb(若汞、镉和铅的含量分别**过0.0005%、0.002%和0.004%)。
(5) 电池生产商(包括在成员国市场出售电池的每家生产商)必须承担回收及处理费用。若电器或电子产品内装有电池,该生产商也被视为“电池生产商”。电池生产商须在其出售电池的欧盟成员国注册。
4. 电池CE指令的修订
指令2008/12/EC(2008年3月11日发布):该指令对新电池指令2006/66/EC中涉及的会的权限进行了修订;
指令2008/103/EC(2008年11月19日发布):该指令就电池及蓄电池的销售对新电池指令2006/66/EC进行了修订;
会决定2008/763/EC:针对终用户建立一个便携电池及蓄电池销售的通用的计算方法。
会决定2009/603/EC,关于制造商的注册要求。
会决定2009/851/EC,为各成员国执行电池指令2006/66/EC的情况建立调查问卷报告。
5. 会决定2009/603/EC
会决定2009/603/EC针对制造商的注册要求作出了规定。共有6个条款,5方面的内容,分别为:注册要求、制造商需提供的信息、注册费用、注册数据的交换、撤销注册。
(1) 注册要求
制造商仅需在投放欧盟市场时注册,注册后返还一个注册号。
(2) 制造商需提供的信息
制造商名称和名称;
制造商地址:邮编和地址,街道名和门牌号,国家,URL,电话号,联系人,传真号,电子邮件(若有);
制造商如何符合其义务:个人或者是收集方案;
申请注册的数据;
制造商的标识码,包括欧盟税号或者制造商所在国的税号;
提供数据真实性的声明。
(3) 注册费用
注册收取的费用基于成本及相应比例。
(4) 注册数据的交换
成员国需制造商提供的数据的交换,制造商也需要在一个月内相关注册数据的交换。
(5) 撤销注册
若产品不再出口欧盟,则其可撤销相关的注册。
CE认证可以说是当今世界上的产品符合性评估模式,它率先引入模块概念,一种适用CE标志的产品的评估由评估模块和由这些评估模块组成的评估程序组成。一般来说,评估模块有以下几种:
A:自我宣称(由生产者自我宣称,并提品关键技术资料)
B:型式测试(由欧盟公告机构进行产品*测试)
C:公告机构针对产品生产的工厂审查
D:公告机构针对产品生产及其质量管理体系的工厂审查
E:公告机构针对质量管理体系对贸易商等中间商进行审查
F:公告机构针对进口欧盟上岸的批量产品进行审查
G:公告机构对于进口欧盟的尚未进行型式测试的产品进行包括型式测试的*审查。
不同的指令对于应该由哪些模块组成评估程序做了规定。如:低电压指令(LVD)、电磁兼容性指令(EMC)可以由A组成;燃气具指令(GAD)由B-C、B-D、B-E或B-F组成。
以下可做详细解释:
一、工厂自我控制和认证Module A(内部生产控制)
1、用于简单的、大批量的、无危害产品,仅适用应用欧洲标准生产的厂家。
2、工厂自我进行合格评审,自我声明。
3、技术文件提交国家机构保存十年,在此基础上,可用评审和检查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指令,生产者甚至要提品的设计、生产和组装过程供检查。
4、不需要声明其生产过程能始终产品符合要求。Module Ab
1、厂家未按欧洲标准生产。
2、测试机构对产品的零部件作随机测试。
二、由测试机构进行评审Module B(EC型式评审)
工厂送样品和技术文件到它选择的测试机构供评审,测试机构出具证书。
注:仅有B不足于构成CE的使用。Module C(与型式[样品]一致)+B
工厂作一致性声明(与通过认证的型式一致),声明保存十年。Module D(生产过程质量控制)+B:
本模式关注生产过程和终产品控制,工厂按照测试机构批准的方法(质量体系,EN29003)进行生产,在此基础上声明其产品与认证型式一致(一致性声明)。Module E(产品质量控制)+B
本模式仅关注终产品控制(EN29003),其余同Module D。Module F(产品测试)+B
工厂其生产过程能确保产品满足要求后,作一致性声明。认可的测试机构通过全检或抽样检查来验证其产品的符合性。测试机构颁发证书。ModuleG(逐个测试)
工厂声明符合指令要求,并向测试机构提交产品技术参数,测试机构逐个检查产品后颁发证书。Module H(综合质量控制)本模式关注设计、生产过程和终产品控制(EN29001)。其余同Module D+Module E。其中,模式F+B,模式G适用于危险度特别高的产品。
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规》(REACH法规)已于2006年12月18日通过了欧盟理事会的终投票表决,并已正式颁布,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
REACH取代了欧盟现行的40项法规、评估、许可和限制的管理法规,REACH法规已经演变成CE指令成为Chemicals化学品CE标志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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