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 Canada 玩具及儿童用品,文具等加拿大标准 Canada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 (CHPA&CCPSA) 01,物理和机械测试 Physical and Mechanical Tests 02,易燃性能测试 Flammability Test 03, 可迁移的重金属元素测试 Soluble Heavy Metals Test 04, 总铅,总汞测试 Total Lead and Total Mercury 05, 邻苯二甲酸盐测试 Phthalate test(6P)
危险产品(玩具)条例
《危险产品(玩具)条例》(C.R.C., c. 931)4条规定了包装要求,7条和8条规定了通用的机械物理性能要求,13到27条规定了特定玩具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在理解条例的要求时,需结合《危险产品法案》的条款,因为条例规定的具体要求,都是针对法案附录III部分中的某项具体产品而言。[注1]
. 包装和通用要求
《危险产品(玩具)条例》4条规定,任何开口周长不到35.3 cm (14 in.)、用来包装玩具和儿童产品的软薄膜胶袋,厚度应大于0.019 mm,并应用以下警告或其它相同含义的文字清楚的表示出来:“**STIC BAGS CAN BE DANGEROUS. TO AVOID DANGER OF SUFFOCATION KEEP THIS BAG AWAY FROM BABIES AND CHILDREN.”即:“塑料袋可能造成危害。为了避免由此引起的窒息危害,应让婴儿和儿童远离塑料袋。”文字必须同时用英文和法文标识。
7条规定,所有供3岁或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在合理可预见使用中,不得有小部件脱落。但是完全由软性纺织纤维材料组成的零部件除外。
8条规定了各类机械物理要求,包括:
玩具外露的金属部分不能有利点利边;
玩具的金属线必须有保护或卷回,以避免露出;
塑料玩具或玩具的塑料部件应足够厚,以免破裂露出利边。如果由于功能必须很薄,则应用刚性材料制成;
木质玩具的面、边、角要光滑处理;
玩具的玻璃部分的边、角要光滑处理;
所有紧固件(如钉子、螺丝钉等)要合理安装以免对儿童造成伤害;
折叠机构应防止突然倒塌导致夹伤儿童手脚;
玩具发条钥匙或上链机构应防止对儿童手指造成缠绕危险;
弹射玩具的弹射末端应该有保护头,保护头应该能承受44.5 N的拉力;
任何大小足够进入,并且能用盖子或门关上的玩具(比如玩具箱),必须在相邻面有足够大小和数量的通气孔以避免窒息引起的危害;
承受儿童体重的玩具应有牢固的立面以免产生翻倒危险。
法规简介
加拿大消费品法(CCPSA)是一个关于消费品的法案。CCPSA取代《危险产品法》(HPA)部分与附表一,成为加拿律。CCPSA旨在修葺现存条例,从而更新和加强产品条例,进一步**加拿大国民的健康和。此外,CCPSA也加强了联邦对有关消费品采取行动的能力,例如产品回收。
《玩具条例》(SOR/2011-17)
新《玩具条例》(Toys Regulations)22至27条规定了玩具的化学要求,在28至43关于特定玩具的要求中,也涉及化学要求。
新条例22条规定了玩具中不能含有的7类物质,这与原《危险产品法案》附录II部分8条是一致的。这7类物质是:;甲醇或含甲醇1%以上的物质;石油产品或含石油产品10%以上的物质;苯;松节油或含松节油10%以上的物质;硼酸或硼酸盐;。
23条规定了玩具表面涂层材料中的重金属含量,与原《危险产品法案》附录II部分9条是一致的。即玩具表面涂层中的铅含量不得**过90 mg/kg;锑、、镉、硒或钡元素的含量不得**标,即20℃下在5%盐酸溶液中搅拌10分钟时有0.1%溶出;不能含有任何形式的汞。
24条与原《危险产品法案》附录II部分24条是一致的,规定用于吹气的玩具等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能含有可直接进中的芳香族化合物、脂肪族化合物或其他。
法定指令和条例/ 合并加拿规(SOR/CRC)
项目
废除条例
新条例
(2016年6月22日生效)
1
石棉产品条例(SOR/2007-260)
石棉产品条例(SOR/2016-164)
2
蜡烛条例 (SOR/2011-18)
蜡烛条例 (SOR/2016-165)
3
碳酸饮料玻璃容器条例(SOR/80-831)
碳酸饮料玻璃容器条例(SOR/2016-166)
4
童车和婴儿小推车条例(SOR/85-379)
童车和婴儿小推车条例(SOR/2016-167)
5
儿童珠宝条例(SOR/2011-19)
儿童珠宝条例(SOR/2016-168)
6
儿童睡衣条例 (SOR/2011-15)
儿童睡衣条例(SOR/2016-169)
7
有绳窗饰产品条例 (SOR/2009-112)
有绳窗饰产品条例(SOR/2016-172)
8
冰球和室内兜网球手用面罩条例(SOR/2011-20)
冰球和室内兜网球手用面罩条例(SOR/2016-173)
9
玻璃门和围栏条例(SOR/2009- 110)
玻璃门和围栏条例(SOR/2016-174)
10
叫
涂釉陶瓷和玻璃器皿条例(SOR/98-176)
涂釉陶瓷和玻璃器皿条例(SOR/2016-175)
11
危险品(地毯)条例 C.R.C., c. 923
纺织品地面覆盖物条例(SOR/2016-176)
12
危险品(纤维素绝缘材料)条例(SOR/79-732)
纤维素绝缘材料条例(SOR/2016-177)
13
危险品(木炭)条例(C.R.C., c. 924)
木炭条例 (SOR/2016-178)
14
危险品(伸缩门和伸缩围栏)条例(SOR/90-39)
伸缩门和伸缩围栏条例 (SOR/2016-179)
15
危险品(婴儿喂养奶嘴)条例(SOR/84-271)
婴儿喂养奶嘴条例 (SOR/2016-180)
16
危险品(水壶)条例(C.R.C., c. 927)
水壶条例 (SOR/2016-181)
17
危险品(火柴)条例(C.R.C., c. 929)
火柴条例 (SOR/2016-182)
18
危险品(床垫)条例(SOR/80-810)
床垫条例 (SOR/2016-183)
19
危险品(安抚奶嘴)条例(C.R.C., c. 930)
安抚奶嘴条例 (SOR/2016-184)
20
危险品(帐篷)条例(SOR/90-245)
帐篷条例 (SOR/2016-185)
.
冰球头盔条例(SOR/201-.)
冰球头盔条例 (SOR/2016-186)
22
打火机条例(SOR/2008-231)
打火机条例 (SOR/2016-187)
23
邻苯条例(SOR/2010-298)
邻苯条例(SOR/2016-188)
24
游戏围栏条例(C.R.C., c. 932)
游戏围栏条例(SOR/2016-189)
25
家用探测器条例(SOR/2009-193)
家用探测器条例 (SOR/2016-190)
26
机动车约束系统和儿童座椅条例(SOR/2011-16)
机动车约束系统和儿童座椅条例 (SOR/2016-191)
27
科学教育套件条例(C.R.C., c. 934)
科学教育套件条例 (SOR/2016-192)
28
表面涂层材料条例(SOR/2005-109)
表面涂层材料条例 (SOR/2016-193)
29
纺织品易燃性条例(SOR/2011-22)
纺织品易燃性条例 (SOR/2016-194)
表1
在上述32项条例发布之前,加拿大公报二部分发布了以下条例。
- 新引燃倾向(消费品)条例(SOR / 2016-103)于2016年5月20日发布并将于2016年11月17日生效。
- 新婴儿床,小床和摇篮条例(SOR / 2016-152)于2016年6月29日发布并将于2016年12月29日起生效。关于新法规的详细概述可在*** Safeguards 137/16上查看。一旦新的条例生效,现有的婴儿床,小床和摇篮条例(SOR / 2010-261)将被废除。
CCPSA下的以下条例保持不变:
- 行政罚款(消费品) 条例 (SOR/2013-101)
- 豁免条例(消费品)(SOR-2015-97)
CCPSA对消费品有几条重要的禁止性规定。触犯任何这些禁止性规定,属于违反该法案的行为,并将受到刑事诉讼。其核心是任何人不得制造、向加拿大进口、宣.或销售以下消费品:(1)被列在该法案附录2中规定禁止的消费品:包括婴儿学步车、婴儿自动喂奶装置、含有双酚A的聚碳酸酯婴儿奶瓶、经三(2,3-二溴丙基)-或三(2,3-二溴丙基)-处理的服装等15类消费品;
(2)危及人类健康和的消费品;
(3)加拿大要求强制或自愿召回的产品;
(4)加拿大根据CCPSA条文发出的命令而执行的措施所涵盖的产品。
2.包装和标签禁止要求
若消费品的包装、标签或宣.广告出现虚假、误导或欺的情况,加拿大可就其性对该产品颁布销售禁令;
(1)禁止在产品或***、符合性方面作出虚假、具有误导性或欺性的包装和标签;
(2)禁止宣.和销售利用虚假、具有误导性或欺性声明作为包装、标签或广告的消费品。
3.管理措施
3.1检测,研究和信息收集
加拿大可要求消费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对产品进行检测、研究或信息收集,以产品符合CCPSA或其附属的产品法规的要求,或防止产品不符合产品要求。加拿大亦可要求制造商或进口商以文件形式提交该产品的相关资料和检测或研究的结果,此项要求大大加强了CCPSA的执法力度和有效性。
3.2文件准备和保存
根据CCPSA的要求,任何人士给予商业目的制造、进口、宣.、销售或检测消费品,须准备和保存产品文件,文件内容应包括:供应商名称和地址、产品销售时间和地垫。这将有助于推动整个供应链内对产品追根溯源,尤其是在发生消费品召回事件时方便及时快速的应对。上述记录须保存至少流年,并在加拿大提出书面要求时提供予当局查阅。
3.3事故报告制度和产品召回措施
为了降低不消费品或潜在不消费品的数量,CCPSA设定了消费品潜在健康或问题的报告责任,作为系统化的早期预警和监测。当产品导致或在合理预见的情况下会导致个人***或对健康有严重不利影响的事故时,消费品的制造商、进口商或销售商须在获悉事故的两天内,向加拿大及其供应商提供他们所掌握的任何与该事故产品相关的所有资料。与此同时,消费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在获悉事故的十天内,必须向加拿大提交详细的书面报告。
此外,有别于加拿大现行的行业自愿产品召回制度,法案还设立了加拿大检查员,授权其召回不合格产品及采取相应纠正措施。
2产品法规
加拿大消费品法案下包括了33项关于产品的法规。这些法规有的针对产品的机械和物理性能提出要求,有的针对产品的阻燃性能提出要求,更多的则是禁止或限制产品中有害物质的使用。其中与纺织、鞋类产品制造商密切相关的法规包括:
1.表面涂层材料法规(SOR/2005-109)
该法规要求表面涂层材料的总铅含量不得**过90mg/kg,总汞含量不得**过10mg/kg。家具和其它儿童物品的表面涂层材料中,总铅含量不得**过90mg/kg;铅笔和艺术画笔的表面涂层材料中,总铅含量不得**过90mg/kg。
2.邻苯二甲酸盐法规(SOR/2010-298)
该法规要求由乙烯基材料组成的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中必须达到以下要求才能广告、销售和进口:
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中乙烯基材料里的DEHP, BBP, DBP不**过1000mg/kg;
在合理可预见的情况下,如果玩具或儿童护理用品的任何一部分可被4岁以下儿童放中,则该部分中乙烯基材料里的DINP, DIDP, DNOP不得**过1000mg/kg。
玩具指意图给14岁以下儿童玩耍或学习时使用的产品。
儿童护理用品指意图帮助4岁以下儿童放松、睡眠、卫生、喂食、吮吸或磨牙的产品。
可放中是指如果(a)产品能放入儿童口中,被吮吸或咀嚼;(b)任一维度小于5cm。可充气产品的尺寸在泄气状态下测量。
3.纺织品燃烧性能法规(SOR/2011-22)
4.儿童睡衣法规(SOR/2011-15)
基于以往对不和不符合法规产品的经验,我们认为:
先制造商需要了解新的《加拿大消费产品法》、《玩具管理条例》以及其它与玩具有关的法规,这有助于从产品设计层面上避免已知危险。其次要清楚一些不允许进口和在加拿大销售的产品,例如含的吹泡泡用具。此外还要了解《加拿大消费产品法》附件2中的一些禁止条例,比如含微生物的婴儿出牙器是禁止的。
此外,我还有一些其它方面的建议。比如,避免一些*出现问题的玩具(例如含强力小磁铁的玩具);采用获得认证的材料和零件(婴幼儿玩具中不能用易碎的塑料),采取更的设计;定期检测以及采取替代材料等。另外,生产过程中需要检测可能发生的污染情况并进行控制。
我们强烈建议大家定期测试成品,以确保能全部符合《玩具管理条例》,还要确保实验室是否了解加拿大的新标准,是否获得了类如ISO 17025的认证。引进玩具标识体制以追踪生产日期和产地,这一点对解决问题也是很有帮助的。对于含油漆的产品,可以在包装之前让它暴露在空气中,以避免由于气味引起的投诉和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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