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5日加拿大通过了《加拿大消费品法案》(CCPSA),将于2011年6月开始实施,到时将取代《危险产品法案》的I部分和附录I。
CCPSA的主要要求:
禁止生产、进口或销售可能造成消费者伤害的消费产品;
禁止涉及健康及的错误或误导性包装、标签、认证标志和广告;
强化了对消费产品的意外伤害和事故的报告和追踪机制;特别加强了对危险消费品的召回和纠正措施要求,并增加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和处罚力度;
当前《危险产品法》中的产品规定在新法案中继续有效,并可根据需要将新的消费品纳入产品等。
目前CCPSA还函盖了33种产品法规:
法规
有害物质限制要求
表面涂层
表面涂层材料的总铅小于90mg/kg,总汞小于10mg/kg
儿童珠宝
供15岁以下儿童佩戴的珠宝饰中,总铅含量不得**过600mg/kg,可溶性铅不得**过90mg/kg
含铅消费品(与嘴接触)
除厨房使用外,正常使用中会与嘴部接触的产品以及三岁以下儿童在玩耍或学习中使用的产品,铅含量小于90mg/kg
邻苯二甲酸盐
玩具或儿童护理用品的塑料所含的3类邻苯二甲酸盐(DEHP、DBP及BBP),浓度不得**过0.1%。
2011年1月,我们就CCPSA成为法律一事进行了通知。CCPSA于2011年6月生效,其目的是解决或预防消费品对人类健康产生的危害。该法律适用于加拿大消费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广告商和零售商。
CCPSA由加拿大执行。消费品必须遵循CCPSA下的相关法规要求。CCPSA下所管理的消费品包括但不限于:蜡烛、童车和婴儿小推车、珠宝、睡衣、涂釉陶瓷、婴儿喂养奶瓶、水壶、安抚奶嘴、邻苯、游戏围栏、机动车辆约束系统和和儿童座椅、科学教育套件、表面涂层材料。
2016年7月13日,加拿大在加拿大公报二部分发布了CCPSA下的修订法规。根据法规影响分析陈述,发布修订法规的目的是在2011年修订的基础上对CCPSA下的32项法规进行非实质性变更。各种条例的适用范围被修订以符合加拿大消费品法的立法语言。这些修订并没有对消费品的管控要求做出显著的变化,并且不会影响现有的遵守和执行机制。 这些修订包括:
- 废除和取代29项条例(表1)。一些新条例被重命名,如“婴儿喂养奶嘴条例”、“床垫条例”和“奶嘴条例”。
- Amending 3 Regulations:
- 修订了3项条例:
-消费化学品和集装箱条例(SOR/2001-269)被修订为SOR/2016-170;
-含铅消费品(接触嘴)条例(SOR/2010-273)被修订为 SOR/2016-171;
-玩具条例(SOR/2011-17)被修订为 SOR/2016-195。
这29项“新”条例和3项新修订条例已于2016年6月22日生效。
CCPSA 介绍
适用于加拿大国内消费品的供应商,包括消费品的制造商、进口商、经销商、广告商和零售商。
加拿大危险产品法HPA 目前包涵三个部分。HPA 的部分是关于处理消费品的。部分参照的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安排1(安排1,部分和安排1,二部分)。HPA 的二部分是管控产品法规和原料公开清单。HPA 的三部分是关于管理和执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CCPSA 生效后,HPA 的二部分和三部分是不会受影响的。二部分和三部分将保持不变和有效性。一部分禁令和条例将从HPA 过度到CCPSA。
CCPSA 主要内容如下:
介绍消费品的义务;
禁止制造、进口、宣.或销售任何不符合CCPSA 法规要求的消费品;
要求业界及时向加拿大汇报严重事故或缺陷;
要求生产商或进口商在需要时提供相关产品的测试/研究结果;
若发现危险的消费品,应及时有效地改进,包括允许加拿大回收危险的消费品;
制定虚假或欺性健康或声明的消费品包装或标签行为属违法;
要求企业保留相关档案,有助在整条供应链中追踪产品;
提高违规个案的惩罚及增加罚款。
《加拿大消费品法》豁免物品
《加拿大消费品法》不适用于本应属于“消费品”定义范围的某些产品。该法案的附件一列出了该法案不适用的产品,其中包括、化妆品、药品、食品、器械和等,这些产品由其他法律管辖。
包装和通用要求
《危险产品(玩具)条例》4条规定,任何开口周长不到35.3 cm (14 in.)、用来包装玩具和儿童产品
的软薄膜胶袋,厚度应大于0.019 mm,并应用以下警告或其它相同含义的文字清楚的表示出
来:“**STIC BAGS CAN BE DANGEROUS. TO AVOID DANGER OF SUFFOCATION KEEP THIS BAG AWAY FROM
BABIES AND CHILDREN.”即:“塑料袋可能造成危害。为了避免由此引起的窒息危害,应让婴儿和儿童
远离塑料袋。”文字必须同时用英文和法文标识。
7条规定,所有供3岁或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在合理可预见使用中,不得有小部件脱落。但是完全由
软性纺织纤维材料组成的零部件除外。
8条规定了各类机械物理要求,包括:
玩具外露的金属部分不能有利点利边;
玩具的金属线必须有保护或卷回,以避免露出;
塑料玩具或玩具的塑料部件应足够厚,以免破裂露出利边。如果由于功能必须很薄,则应用刚性材料制
成;
木质玩具的面、边、角要光滑处理;
玩具的玻璃部分的边、角要光滑处理;
所有紧固件(如钉子、螺丝钉等)要合理安装以免对儿童造成伤害;
折叠机构应防止突然倒塌导致夹伤儿童手脚;
玩具发条钥匙或上链机构应防止对儿童手指造成缠绕危险;
弹射玩具的弹射末端应该有保护头,保护头应该能承受44.5 N的拉力;
任何大小足够进入,并且能用盖子或门关上的玩具(比如玩具箱),必须在相邻面有足够大小和数
量的通气孔以避免窒息引起的危害;
承受儿童体重的玩具应有牢固的立面以免产生翻倒危险。
2. 对特定玩具的要求
条例13条到27条规定了特定玩具的要求,其中与机械物理性能有关的条款是:
(1) 娃娃玩具或软体玩具
13条:娃娃玩具或软体玩具上用于连接部件、衣服或饰物的紧固件,在合理可预见使用时,不应暴露
出利点利边;
14条:娃娃玩具或软体玩具中使用的填充材料,应干净无害虫、没有坚固和锋利的异物、*无
;
15条:娃娃玩具或软体玩具的口鼻等部件的尺寸不**过32 mm时,不能在拉力试验下脱落;
19条:娃娃玩具或软体玩具中的发声部件如果是小部件,则在合理可预见使用中不应脱落。
(2) 推拉玩具
.条:所有把手直径不**过10 mm (0.375 in.)的推拉玩具,除了满足机械、窒息、毒性、电和发热的
要求外,还应在把手端部加保护头用以防止刺伤,且保护头应该能承受44.5 N (10 lb)的拉力而不脱落
。
(3) 玩具蒸汽机
22条:玩具锅炉应装有紧固的弹簧阀或其他阀,阀的操作压力不得**过周围大气压的1.5倍,
但其设计承受压力应至少是周围大气压的3倍。
(4) 摇铃
25条:在合理可预见使用时,摇铃不能有尖锐的金属丝暴露在外;用50 N (11.23 lb)的力或1 N·m
(8.85 lb·in.)的扭力进行测试时,不得有部件被移除。
(5) 松紧带
26条:为防止勒伤危害,所有连接婴儿车、婴儿床或者围栏的松紧带,伸长的长度不能**过750 mm
(30 in.),或者不**过其自然长度的75%。
化学性能编辑
在对特定玩具的要求中,涉及化学的条款与旧玩具条例是一致的,即玩具娃娃和软体玩具所用的填充材料应*无;指画颜料必须是水基颜料。与就条例相比,不再要求指画颜料不能含有毒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易燃剂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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